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8-01 17:00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体系,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应用、公开、修复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市(州)实施。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通过省级平台汇集信用信息,在“湖北信用住建”公开发布。
市(州)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省级平台采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负责省外来鄂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应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行为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住建部门或市(州)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表彰奖励、行业贡献、从业信息和行业责任与义务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县(市、区)以上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工作由市(州)住建部门组织实施。企业、个人所在市(州)住建部门通过企业、个人主动申报或直接采集信用信息并审核,通过“湖北信用住建”依法对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则:
(一)信用信息计分依据: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各级执业质量检查、成果文件评分、计价依据编制、评优评先等活动产生,记录依据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住建部门、市(州)级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的正式文件、文书等。
(二)信用信息计分规则:企业及从业人员因优良信用行为执行加分标准时,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附表中同一类别各种表彰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表彰或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企业及个人在各类检查中因不良信用行为执行扣分标准时,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一般不良行为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20分;发现有多项严重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20分。
(三)信用信息有效期按照该行为本身具备的有效期认定。若本身无有效期,则良好行为单项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个月;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6个月。
第八条 省住建厅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通过“湖北信用住建”实时记录、调整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
第九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设置信用基准分(100分),有优良行为的,依据评价指标进行加分,有不良行为记录时,依据评价指标进行扣分。
第十一条 所有信用信息应实时申报录入。信用行为发生后,所在市(州)住建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录入,在5个工作日内记录调整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市(州)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在工程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住建部门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综合评分在75分及以下的)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审核,在有效期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应与信息有效期一致;
(二)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保存;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住建部门可以通过“湖北信用住建”,依法调阅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5个工作日内在“湖北信用住建”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企业及个人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该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与财政、审计和司法等部门的工作协同,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从业限制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修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不良行为已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二)满足最低公开有效期满要求:有效期为12个月以上的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有效期为6至12个月(含)的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为6个月(含)的到期前1个月申请;
(三)该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到申请修复前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复不良行为信息:
(一)因发生亡人责任事故被处罚、且公开时间不满12个月的;
(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信息修复时间不到6个月的;
(四)12个月内因同一类不良行为修复过1次的;
(五)不履行整改义务的;
(六)人员被吊销执业资格的;
(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并提供已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提出修复意见。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修复意见并公示。
(四)数据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原采集信息的部门对该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调整,并做好修复标识。
第二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修复行为失当的,该行为不得申请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市(州)住建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2.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 类别 |
编号 |
行 为 描 述 |
分值 |
|
优良行为 |
荣誉表彰 |
1 |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
+20 |
2 |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
+15 |
||
3 |
获得省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造价行业协会表彰 |
+8 |
||
4 |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造价行业协会表彰 |
+5 |
||
5 |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造价行业协会表彰 |
+3 |
||
诚信经营 |
1 |
纳税信用良好 |
+5 |
|
2 |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
+3 |
||
3 |
按要求上传造价咨询业务台账项目清单信息 |
+5 |
||
业务收入 |
1 |
上一年度已入账的企业造价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
+5 |
|
2 |
上一年度已入账的企业造价业务收入为500万元(含500万元)-2000万元 |
+3 |
||
3 |
上一年度已入账的企业造价业务收入为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 |
+2 |
||
4 |
上一年度已入账的企业造价业务收入为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 |
+1 |
||
党建 |
1 |
党的组织机构健全,建有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 |
+2 |
|
成果文件质量 |
1 |
咨询成果文件评分为90分(含)及以上 |
+20 |
|
2 |
咨询成果文件评分为85分(含)~90分 |
+15 |
||
3 |
咨询成果文件评分为80分(含)~85分 |
+10 |
||
行业贡献 |
1 |
主编国家标准 |
+4 |
|
2 |
主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
+4 |
||
3 |
参编国家标准 |
+2 |
||
4 |
参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
+2 |
||
行为 类别 |
编号 |
行 为 描 述 |
分值 |
|
不 良 行 为 |
从业 信息
|
1 |
未按要求填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 |
-10 |
2 |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计价政策的行为 |
-10 |
||
3 |
项目咨询成果误差率5%至10%(含) |
-10 |
||
4 |
咨询成果文件评分为60分以下 |
-20 |
||
5 |
无办公场地 |
-20 |
||
6 |
无从业人员 |
-20 |
||
一般 不良 信息 |
1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企业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5 |
|
2 |
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10 |
||
3 |
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0 |
||
4 |
以弄虚作假手段协助他人在本企业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
-10 |
||
5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10 |
||
6 |
提供虚假信用信息 |
-10 |
||
7 |
不配合接受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故意延误、阻挠、逃避检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资料 |
-10 |
||
其他行为 |
1 |
受到省住建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10 |
|
2 |
受到市(州)级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5 |
||
3 |
受到县(市、区)级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3 |
||
不 良 行 为 |
严重不良信息 |
1 |
法定代表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
-20 |
2 |
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
-20 |
||
3 |
经核实成果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偏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20 |
||
4 |
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20 |
||
5 |
出具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20 |
||
6 |
承接被审核、被评审、被审计单位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20 |
||
7 |
项目咨询成果误差率10%(不含)以上 |
-20 |
备注:本评价指标适用于在全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企业(机构)。
附件2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 类别 |
编号 |
行 为 描 述 |
分值 |
|
优良行为
优良行为 |
荣誉表彰 |
1 |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
+20 |
2 |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
+15 |
||
3 |
获得省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造价行业协会表彰 |
+8 |
||
4 |
获得市(州)住建局、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造价行业协会表彰 |
+5 |
||
5 |
获得县(市、区)住建局、市(州)级造价行业协会表彰 |
+3 |
||
从业信息 |
1 |
参与编制、审核、审定的咨询项目合同金额2亿元(含2亿元)以上 |
+15 |
|
2 |
参与编制、审核、审定的咨询项目合同金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2亿元 |
+10 |
||
3 |
参与编制、审核、审定的咨询项目合同金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 |
+8 |
||
4 |
参与审定成果文件的(累计不超过15分) |
+3/份 |
||
5 |
参与审核成果文件的(累计不超过10分) |
+2/份 |
||
6 |
参与编制成果文件的(累计不超过5分) |
+1/份 |
||
学术成果 |
1 |
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国家级(国际)刊物上发表与工程造价相关论文、案例 |
+15 |
|
2 |
以第一作者署名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与工程造价相关论文、案例 |
+8 |
||
3 |
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市(州)级刊物上发表与工程造价相关论文、案例 |
+5 |
||
专业成就 |
1 |
被聘为国家级工程造价行业或其协会专家库成员 |
+8 |
|
2 |
被聘为省级工程造价行业或其协会专家库成员 |
+5 |
||
3 |
被聘为市(州)级工程造价行业或其协会专家库成员 |
+3 |
||
行业贡献 |
1 |
参与国家级计价依据、行业规范编制工作 |
+8 |
|
2 |
参与省级计价依据、行业规范编制工作 |
+5 |
||
3 |
参与市(州)级计价依据、行业规范编制工作 |
+3 |
||
其他行为 |
1 |
参与省级执业质量检查、造价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
+5 |
|
2 |
参与市(州)级执业质量检查、造价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
+3 |
||
3 |
参与县(市、区)级执业质量检查、造价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
+1 |
||
不良行为 |
从业信息 |
1 |
项目咨询成果误差率5%至10%(含) |
-10 |
2 |
参与编制、审核、审定的咨询成果文件评分为60分以下 |
-20 |
||
一般不良信息 |
1 |
聘用单位变更后,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5 |
|
2 |
提供虚假信用信息 |
-5 |
||
3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秘密 |
-5 |
||
4 |
签署有虚假、不实或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10 |
||
5 |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10 |
||
6 |
在非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 |
-10 |
||
7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10 |
||
8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10 |
||
9 |
超出注册专业和级别范围执业 |
-10 |
||
其他行为 |
1 |
受到省住建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8 |
|
2 |
受到市(州)级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5 |
||
3 |
受到县(市、区)级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3 |
||
严重不良信息 |
1 |
参与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的专家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有关成果文件资料、企业及其他信息 |
-20 |
|
2 |
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
-20 |
||
3 |
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20 |
||
4 |
出具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20 |
||
严重不良信息 |
5 |
承接被审核、被评审、被审计单位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20 |
|
6 |
经核实成果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偏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20 |
||
7 |
项目咨询成果误差率10%(不含)以上 |
-20 |
备注:本评价指标适用于全省造价企业(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造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