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建规【200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规范委托付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依据中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具有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评审职能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由委托单位委托的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委托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单位向受托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受托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工作机制与付费范围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财政性投资评审的工作机制:
(一)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建立协调机制。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加强衔接与沟通。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可相互利用有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建立招标机制。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统一招标或分别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每两年或三年招标一次。
第七条 付费范围:
受托机构完成第四条中规定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费用。
第三章 付费标准
第八条 付费额的确定。委托单位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质量计算确定应付评审费用。
评审付费额的确定:
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财政性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度系数、特殊因素补助费等因素,计算公式为:
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1+难度系数)+特殊因素补助费
基本付费额是对财政性投资额按照基本付费率分段累进核定的应付评审费用额度。基本付费率是根据评审项目投资规模的不同分档设定的最低付费比率。
基本付费额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实际财政性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1、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基本付费率按5‰计算确定。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在1万元以下,按1万元核拨评审费。
2、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基本付费率按
3‰计算确定。
3、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基本付费率按2.5‰计算确定。
4、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基本付费率按
2‰计算确定。
5、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基本付费率按
1.5‰计算确定。
6、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基本付费率按1‰计算确定。
7、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部分,基本付费率按0.5‰计算确定。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最高为100万元。
难度系数按委托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由委托单位与受托机构在签订委托协议(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3、高速公路项目按投资额大小,难度系数按-0.1至-0.5确定。
4、审计机关对已进行评审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难度系数按-0.1至+0.1确定。
委托项目评审时,如审减额数量较大或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酌情增加特殊因素补助费。
特殊因素补助费按项目基本付费额的5-10%计算确定。
委托同一机构进行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全过程评审或对同一项目分阶段委托同一受托机构评审的,三个阶段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付费额的30%、30%、40%计算拨付;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分别委托不同受托机构进行评审或只对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委托评审付费分别按全过程委托评审付费额的40%、50%、60%计算拨付;两阶段评审由同一受托机构完成的,按照全程付费额的30%、30%、40%所对应的两个阶段付费比例相加计算拨付,同一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比例之和不超过100%;全过程跟踪评审在竣工决算评审付费基础上适当增加。
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评审费用和有关专项委托付费,按受托机构开展评审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成本费用并考虑完成评审业务应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核定,由委托单位办理委托业务时确定。单项评审费用最低1万元,最高10万元。
第九条 委托单位根据委托业务协议(合同),结合业务的进展情况,可预付评审费用,预付金额最多不超过评审金额的30%,待评审报告批复后,再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十条 经复核,评审业务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标准的,视质量程度,可按基本付费额的5-10%扣减评审费用;因受聘中介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原因,造成评审业务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标准,导致评审结果无效,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予支付评审费用,委托单位保留依法追究受托机构或人员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评审费用的筹措渠道和使用
第十一条 聘请受托机构参与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费用筹措渠道: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有审减资金的,由省级财政从财政性审减资金中按15%比例一次性划转作为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无审减资金的,或绩效评价等项目,由省级财政在年初预算已安排资金中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 费用使用:
(一)评审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直接支付到受托单位。
(二)财政投资评审费用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