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建立评审制度的必要性和方法 (作者:王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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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在线答疑探讨 Admin 2023-08-05 09:05:10 806

浅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建立评审制度的

必要性和方法

 

笔者有幸作为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当事人单位聘请的专家参加了几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出庭对意见书进行质证;也是常年参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注册造价师;通过几次参加庭审质证活动,感触颇多,在此想就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进行评审,建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评审制度提几点想法。

一、工程造价鉴定中遇到的一些现象

工程咨询公司(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是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涉及具体的工程项目的造价问题,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于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就鉴定意见书接受法院质询,提供给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这是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中的具体规定。工程造价鉴定必须由相关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并在咨询公司出具的意见书上签字和加盖注册印章,相关的执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在执业的过程中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这些都有国家相关的明确规定,毋容置疑。但在实际的鉴定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明显的违背现象,举例如下:

1、鉴定机构对国家计价政策掌握不熟不透的现象:

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是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来完成,因受各执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限制,或者说是鉴定人员对国家和建设部门的计价政策理解不熟不透,甚至是错误,在具体的工程计价鉴定中出现了明显的错误。

笔者就接触过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鉴定,该项目是2019年开始施工的(施工合同约定按湖北省2013年定额计价);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某鉴定公司的鉴定人员就把工程排污费计算了,而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在2018年就以《财税〔20184号》文,明确规定从20181月起不再计取工程排污费。质证时,该鉴定却不知道有此文件规定,依然在鉴定意见书中计取。

还是该项目,按湖北省2013年费用定额的规定材料的检测费建筑工程是按0.8%的费率计取,规定没错,在编制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时是可以按此费率计算的,但此次是已完工程的造价鉴定工作;费用定额中明确规定在结算时需要据实结算,鉴定公司却没有看到,还是按此费率计算在鉴定意见书中;最后按当事人提供的发票等证据资料据实计算后,此费用为按费率计算金额的一半左右。该工程造价鉴定仅以上两项费用就核减了100多万元。

对国家和建设部门的计价规定,即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掌握不透不熟,在鉴定的过程中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不公,认为鉴定公司是在有意偏袒当事一方,也会给公正司法带来不可挽回的影响。

2、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结算混为一谈、以鉴代审现象:

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的规定,工程结算的误差率在±3%是合法有效的,正是因此条文的规定,一些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就大谈工程造价鉴定也有±3%误差率的规定,因此公开言论他们的鉴定意见书也可以有此误差率;这真是主观臆断、也有些不可理喻。按这样的鉴定机构的观点,就是在鉴定过程中我可以想算就算,这是我的权力。国家颁布的鉴定规范上鉴定机构可以作出确定性、选择性和推断性意见的规定,那是因为工程造价有不确定性的因素所致,而不是某些鉴定机构以计算有误差(规范并没有此规定)为由强行在鉴定过程中加入个人主观臆断,最后导致以鉴代判的情形发生。鉴定规范规定非常明确,就是鉴定机构可以作出上述三种意见,提供给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而不是以计算的误差率来进行个人主观臆断、以鉴代判。

人民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项目多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具体实施,一些咨询企业执业人员可能从来就没做过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在现实中笔者就遇到过从来没有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在执业,他也根本就没有学习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在他的意识中做工程造价鉴定跟做工程结算没有区别,最可怕的是他还提出凭什么做了工程造价鉴定还要我出庭质证的疑问。

工程造价结算与鉴定是有相同的地方,都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依据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涉及的工程进行造价方面的分析、计算、判断和作出结论,但两者却有明显的不同之处,特别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和程序上的不同。

话外题,建议国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应加入工程造价鉴定方面的考试内容。

3、鉴定工作程序上的错误现象: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上对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程序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鉴定人员根本没有按此程序来操作;绝大多数的鉴定机构也是按规范上的程序去安排工作的,但具体操作时有些又把它抛在脑后了,如收集证据资料必须通过鉴定委托人(法院技术部门),而有的鉴定机构就私自接受纠纷事件中的某一方当事人的资料而不是通过委托人。最近湖北省高院就处理了一起某鉴定机构违规私自接受当事人资料的案例,将该鉴定机构列入了黑名单中。

鉴定的过程中如果程序上出现了错误,那么作出的结论就非常有可能是错误的。鉴定机构在接受资料的过程中可以收集、计算、分析所接受的全部资料,整理完善后一并提交给委托人安排对资料(证据)进行质证,这个过程非常重要也非常关键。

  4、鉴定过程执业人员的混乱现象:

  鉴定规范中已明确鉴定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来独立完成鉴定事项;工程造价企业人员的培训培养是不可否认,老带中青也是必要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完全由没有经验和资质的人员去做鉴定也是时有发生的。湖北省高院也刚列入黑名单中的鉴定机构就是一例。

笔者就亲自遇到过一例,根本就是不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是外面(非施工鉴定项目)做铝合金窗户的工人就参加了鉴定活动,并且鉴定机构还根据此人的经验数据进行计算鉴定价格。按规范,鉴定机构在鉴定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委托人核准后聘请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鉴定活动,前提条件是得到委托人的核准。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

鉴定执业人员混乱、鉴定工作程序错误、以鉴代判、对国家计价政策理解不深不透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试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带来困扰,也会造成司法不公正,危害司法权威,也给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案件带来不良影响。要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鉴定意见书评审制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评审制度的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评审制度应由人民法院技术部门建立和完善,笔者就此谈些不成熟的想法:

1、评审机构应由人民法院技术部门委托确定,为客观、公正、公平地解决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服务,为解决工程造价纠纷服务。

2、人民法院技术部门应对参加评审的机构和人员建立诚信考核机制,评审人员应是具有丰富的工程造价鉴定经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为人办事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无任何违法记录。

3、评审人员需要全程参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对鉴定机构的不合法合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接收资料程序、计价原则的使用、鉴定人员现场勘验到场情况、征求意见书内容以及意见书报告内容陈述签章、鉴定时限等方面。

4、评审人员应出庭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发表评审意见,按受人民法院的质询。

以上为本人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请指正。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于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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