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项目中总承包服务费的概念及其它? (整理人 王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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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在线答疑探讨 Admin 2023-09-10 10:11:22 637

总承包项目中总承包服务费的概念及其它?

整理人  王松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术语2.0.21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为: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其他项目费中对总承包服务费的规定: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湖北省费用定额第二章《一般性规定及说明》第九条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和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也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5%计算。(相当于总包管理费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3%-5%计算。配合服务的内容包括: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施工配合等费用;施工现场水电设施、管线敷设的摊销费用;共用脚手架搭拆的摊销费用;共用垂直运输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费用等。相当于总承包管理费+总包配合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价值的1%计算。(相当于总承包管理费

以上规定都非常明确,一是工程量清单和定额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概念是一致的;二是工程内容非常明确,即是由发包人实施分包工程;三是费率的规定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也是非常明确。

施工总承包中总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由总分包人自行消化,不用发包人支付

施工总承包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因为都是发包人的原因,需要总承包人另行分包,总承包人承担总包管理和配合的义务,但却无处享受相对应的权利,所以还是应当由发包人另行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其计价过程与过去传统的类似。

所以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总承包服务费计取过程中,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发包,对相应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包服务范围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并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根据两种标准进行计算:第一种标准是建设单位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第二种标准是建设单位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在工程实际中,除了工程总承包服务费之外,还会出现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概念及费用内容,但所谓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并无明确和规范的定义,非常容易与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发生混淆。

所谓总包管理费本应指总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包人行使管理权而向分包人收取的费用,而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针对因专业工程暂估价而需额外增加其分包工程的管理费用,如某工程合同约定:“本工程的总包管理指本项目的所有内容均实行总包管理,但不排除发包人对项目按程序实行指定分包。经发包人批准分包的专业暂估价工程,总包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根据合同约定做好总包管理工作,即无条件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签证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现场材料合理布置和看管、消防工作、进场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民工工资发放检查工作、成品保护、工程资料填写与报验、工序质量验收等工作,总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及配合工作。”该费用则类似于总承包服务费第一种计价标准所对应内容。

所谓总包配合费一般是指总承包人提供的发生了直接费用支出的配合义务及按约收费的权利,如某工程合同种约定:“总包配合费指本项目的所有内容均实行总包管理,但不排除发包人对项目实行指定分包。经发包人批准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根据合同约定做好总包配合工作,即无条件提供(现有)所需要的塔吊、内外墙脚手、垂直运输机械、其他垂直运输设施、其他设备设施、施工用水电接入(含楼层内、仓库、生活区)、作业面、工程定位、基准线的提供、材料堆放、保管、泵送商品砼的布拆管和清洗、非泵送砼的垂直运输、临时仓库、预留孔洞留设、预埋构件、门窗侧等洞口砂浆、砼嵌缝、节点收头、外立面门窗与墙体之间所有的封堵、修补及质量缺陷连带责任等,场地清理等和必要的临时设施等配合工作。”即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承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于对分包人施工的配合和辅助,该费用则类似于总承包服务费第二种计价标准所对应内容。

所以在当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涉及总包管理或总包配合内容的费用只有总承包服务费,而没有所谓总包管理费及总包配合费,发布人和总承包人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即是否包含总包管理服务内容或总包配合内容),以及该费用的计价方式,在工程结算时,则根据合同约定,并以总承包人完成相关总承包服务义务的内容为前提,在总承包工程价款中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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