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合同中的“审计部门”是指第三方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局? (原创 高速公路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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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在线答疑探讨 Admin 2023-12-26 09:02:02 693

如何判断合同中的“审计部门”是指第三方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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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PPP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以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项目第三方审计单位已作出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同时,当地审计局也对该项目进行了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并出具报告,两份报告对于投资额的认定存在差异,如何判断合同中的审计部门是指第三方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局?

答:审计可以划分为三种,相关主体在不同场景下均可被称为审计部门

1.国家审计,又称政府审计或行政审计(以下简称行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执行政府预算收支的情况和会计资料实施检查审核、监督的专门性活动,国家权限由法律法规赋予,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审计机关除专门的审计机关(如审计署)外,还包括财政、税务、海关、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等专业审计机关。

2.社会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其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其权限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民间审计组织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

3.内部审计,是与外部审计的对称,指单位内部专职审计人员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的权限主要由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受本组织管理层制约。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205号案]中曾对与本问题类似的就业主审计为准认识分歧问题阐述如下:本院认为,分包合同中对合同最终结算价约定按照业主审计为准,系因该合同属于分包合同,其工程量与工程款的最终确定,需依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业主的最终确认。因此,对该约定的理解,应解释为工程最终结算价须通过专业的审查途径或方式,确定结算工程款的真实合理性,该结果须经业主认可,而不应解释为须在业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系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行政审计系一种单向行政监督行为,项目各方如同意接受该方式作为结算依据时,所作的意思表示应当具体明确,不得进行解释推定。

综合上述观点,由于并不是每个项目都能恰好在结算环节迎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决算审计通常在项目正常结算完毕后进行,两者的边界不同,因此,项目文件如只笼统表述结算以审计部门/审计机构/业主审计/财评审计意见为准等的,不能推定认为仅特指审计局的意见,但如表述为审计机关则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局等政府审计机关的称谓即审计机关,此时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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