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间遇国家税率变化,是否及如何调整?
一、福建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互动交流—在线咨询:
三、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1.价格调整: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四、湖北省建设工程税率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中的第五条: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原适用税率计算。 五、问题分析: 湖北省的调整文件规定的非常明确,即需要分段进行计算。但在工程结算报告编制过程中,实际操作起来是非常困难,如同人工费的调整一样,需要将工程量分时间段分别进行计算。现在大多数工程结算的处理方法是,整个结算按原税率进行计算,结算报告中陈述出整个项目的计税总金额,待承包人提供发票时(按发票上的完税额)由发包人据实核减。 以上分别是两个住建系统的、一个是交通系统的,三处回复可以明确的是均提到了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则进行调整;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则需要据实调整。 现在有二种观点:观点一是不调整;观点二是要调整,即据实结算的,也是分阶段调整。增值税抵扣的问题,对建设单位是政府或事业单位,他们不存在抵扣的问题,所以承包人可以开具普票;对建设单位是企业,他们会要求承包人开具专票用以抵扣其建设单位的税额。工程完工结算后承包人会向发包人提供发票以回收工程款,此时工程结算中的增值税就成为了价内税(?);对于承包人来说不管开具专票和普票,他所交纳的税额是一样的。国家降税降费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是国家给企业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如果按原税率通过招投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再据实进行结算,那么施工企业就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国家政策。 以上为个人观点,正确如否,请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