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能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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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在线答疑探讨 Admin 2023-08-26 09:32:40 735

财政审计能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一:国办发〔201719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对于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明确提出: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法律依据二:法工备函[2017]22号《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91日起施行,11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四建办市〔20205号《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七)项规定:“……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法律依据五:建办质〔20208《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7.4明确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综上关于以政府财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法律规范,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财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但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法律依据分析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6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的内容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等。

分析可见,政府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主要目的是对财政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截流国家资金、有无任意扩大投资、是否存在腐败浪费问题等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并作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工程结算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其他应付款(含保证金、索赔款、奖励款等)及相应的已付款、应扣款,还有质保金、付款计划等各方面内容进行协商,据以确定最终欠付金额及后续履行安排的过程。工程结算最主要关注点为工程造价的最终确认,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政府投资工程中的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所关注的内容并不一致,两者并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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