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注桩充盈系数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原创 莫心造价圈
一、工程概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承包人于2017年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目前工程已竣工。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调整灌注桩合同单价产生争议。
二、客观事实:经现场监理单位实测确认的混凝土灌注量测算,钻孔灌注桩的平均充盈系数为1.77,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采用了预算定额的充盈系数为1.2。
三、承包人观点:以上事实情况主要受地质因素的客观影响。根据××省预算定额相关说明,充盈系数可据实调整,且钻孔灌注桩实际施工使用的混凝土工程量已经监理单位确认,应据实调整。
四、发包人观点: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已明确投标报价要综合考虑地层情况,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设计图纸内应由中标人完成的施工内容,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勘察、设计文件等材料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进行投标报价。监理单位确认的混凝土工程量超过预算定额考虑的充盈系数是事实,但责任难以界定为非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原因,因而调整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理由不充分。
五、造价站观点:该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专用条款明确“土建工程对土质类别(含淤泥)、石质类别,投标人根据有关资料及现场察看等自主报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且招标时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实际施工过程中也无相关设计变更。因此,如钻孔灌注桩施工条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其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六、造价圈观点:根据灌注桩施工工艺的不同,混凝土充盈系数一般在1.15~1.3之间,一般定额说明部分均标注:“实际充盈系数与定额不符,可以进行调整”,虽然该项目为清单计价,承包人应为自身的报价负责,但(作为一般交易习惯的)定额说明也从侧面解释印证了充盈系数不宜作为风险进行定量预测,而应据实调整。充盈系数超过此规定的范围,如果不是成孔工艺选用不当、桩孔直径偏差过大、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塌孔、现场管理不善或者混凝土供应缺磅等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且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完全相符,应认定为该事项已经超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知的风险范围,否则将实质性导致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显失公平。
针对本案例,承包人应在查明混凝土充盈系数偏大的原因后,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核实。如最终认定非承包人责任所致,或者超出了承包人应(事前可预知)承担的风险范围(限度),应按实际的充盈系数计取相应的费用,发、承包人共同承担风险。
建议施工单位提前做好风险预测和策划,在试验桩施工过程中就应做好跟踪测算,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