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最大风险是什么?
作者 郭工快乐 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解析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建设行业中重要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随着工程造价资质的取消企业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增长。众所周知,作为一家公司经营中的风险因素诸多,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而言,除了业务承接数量的风险、应收账款的风险,以及通过三级复核也无法排查的成果文件偏差风险以外,最大的风险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一个咨询案例来了解一下现场踏勘环节的风险:
前几日,某建设单位的朋友咨询一个问题,他们有个项目,竣工验收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了结算审核,三方签署了结算审核定案表,目前工程款已结清。今年年初,政府审计抽查到该项目,审计单位通过现场踏勘发现,有些地方没有按图纸施工,结算价款中也没有扣减这部分费用。比如:设计要求吊顶里的天棚面也需要抹灰而现场未做、楼梯间墙面抹灰层下设计的钢丝网片没有施工、电缆桥架的壁厚不符合国标要求等,涉及金额约150万元,审计要求建设单位向相关单位追回损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沟通未果后,对施工单位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政府审计之前已对竣工结算达成了结算协议并履行完毕,政府审计行为对施工单位没有约束力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这位朋友咨询的是:结算审核是咨询公司负责的,审计发现的问题咨询公司在结算审核时也应发现,如要求咨询公司承担违约损失,是否合适?
巧的是,今年5月30日浙江省建设厅印发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分析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发〔2024〕91号),我们来看一下通知中就以上问题持什么意见:审核单位采取破坏性方式抽查并采用相应数据,影响的造价差额不属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但“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踏勘后,忽略踏勘到的实际情况,经提示指正拒不根据项目事实增减相关内容、调整相关数据”的,影响的造价差额属于咨询单位主观故意造成的。但这种“经提示指正拒不根据项目事实增减相关内容、调整相关数据”的情况,我觉得不该发生!
结合以上意见,笔者回复:首先,看一下审计发现的这些问题在结算送审资料中是怎么体现的。因为,结算审核的基础是送审资料,委托人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当然,咨询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如要求咨询单位通过现场勘验复核送审资料有无明显缺陷等;
其次,看一下咨询合同对现场勘验有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如没有明确,结算审核过程中的现场勘验一般为目测和简单的工具测量,不对施工质量情况作破坏性复查。
最后,看一下咨询合同对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的偏差率有无明确约定(行业标准规定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合格的标准是偏差率不超过±3%),如果确属咨询单位违约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这部分金额占比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偏差率或行业规定的3%。
在和这位朋友沟通时,我尽量以法律人的视角来考虑,事后想想:抛开业务承接数量的风险、应收账款的风险,以及通过三级复核也无法排查的成果文件偏差风险以外,造价咨询公司的最大风险是什么呢?结算审核时通过现场勘验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责任风险,是不是呢?有些朋友可能会说:大不了,我不要咨询费了呗!非也,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确属咨询单位原因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合同约定的咨询费与委托人的损失相比,完全不是一个量级,委托人可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为由来主张调整违约金。
【结语】各位工程造价咨询的同行们,请务必重视现场踏勘工作,不要主动对本不应由我们负责的工程质量部分进行破坏性踏勘。如果咨询合同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建议明确诸如仅对“通过观察和随手测量”的施工情况进行现场踏勘,不包括需要一定测量条件或破坏性检查的踏勘工作。以上是笔者的一时感想,同行们对此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