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04、工程造价鉴定中三种鉴定意见的采信分析 (原创 徐跃丹律师 半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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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在线答疑探讨 Admin 2024-12-28 08:19:06 1902

工程造价鉴定中三种鉴定意见的采信分析

原创 徐跃丹律师 半打笔记

工程款纠纷,并非“一鉴了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11.1条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分成三种: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

其中确定性意见,是在鉴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况下作出的造价结论,经法定质证程序后,自然成为定案依据。

而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则是在证据不充分、甚至矛盾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作出的供法院判断的意见。人民法院是否采纳,仍需要当事人进一步举证证明。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又被称为“非确定性意见”。

工程款纠纷案件,在经历鉴定程序后,将进入白热化状态,此时原被告双方手中的证据基本已经出示完毕,在证据匮乏的情况下,如何使案件获得生机,需要律师有较好的业务能力。

基于篇幅和时间的考虑,本文将从三种鉴定意见的区分和认定规则出发,做简要分析,以供读者分享交流。

目录

本期我将分享以下几个问题:

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区分

1、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分类

确定性意见,是鉴定机构在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作出的鉴定意见。

推断性意见,是鉴定机构在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时,作出的鉴定意见。

选择性意见,是鉴定机构在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者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而人民法院又暂不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分别鉴定时,由鉴定机构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的选择性意见,由人民法院判断使用。

2、适用推断性意见的常见情形

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推断性意见是鉴定机构对被鉴定问题作出不确定的分析意见,它可能是因被鉴定问题条件差但又具备一定的鉴定条件,或者被鉴定的问题本身技术难度大,经过鉴定难以形成确定性意见。

常见的鉴定机构作出推断性意见的情形有:

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在施工图或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外,承包人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的,鉴定人可通过现场勘验,作出推断性鉴定意见。

当事人因工程签证存在瑕疵发生争议,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鉴定人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对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3、适用选择性意见的常见情形

选择性意见是由于合同约定矛盾或证据矛盾,为使鉴定工作不至于停顿,鉴定机构只好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不同的可供选择的意见供人民法院判断使用。

常见的鉴定机构作出选择性意见的情形有:

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又未作出决定的,鉴定机构可分别作出鉴定意见。

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鉴定机构可分别作出鉴定意见。

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机构可分别作出鉴定意见。

工程签证存在瑕疵,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意见并单列,供人民法院判断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选择性鉴定意见在经人民法院选择后,会成为确定性意见和推断性意见,最终是否采纳仍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非确定性意见的认定思路

1、对推断性意见的认定思路

工程造价鉴定包含工程量和工程单价两部分,推断性意见往往集中在对工程量的判断上,包括推断由承包人完成施工、推断工程量等。

对此,人民法院往往会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判定争议工程已经由承包人完成施工的情况下,一般以“该意见虽为推断性意见,但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专业依据,在鉴定机构具备专业资质且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采信鉴定机构的该项推断性意见”,认定推断性意见。

2、对选择性意见的认定思路

选择性意见适用的情形比较多,应在明确出现选择性意见原因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予以认定。

对于因证据真实性、关联系导致的选择性意见,除能够补强证据外,一般不采信选择性意见。

对于因当事人理解不同,产生的选择性意见的,一般需要结合文意做整体解释。

对于因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产生的选择性意见,可结合相关规范、市场价计算工程造价意见、施工主体特征、合同履行情况等判断。

三、律师建议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保存施工资料,规范施工管理行为。

在鉴定过程中,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尽可能地搜集证据证据,引导说服鉴定机构将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变更为确定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应仔细查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明确确定性意见外的其他意见类型,并根据鉴定机构作出该意见的理由,有针对性地挖掘现有证据、补充新证据,在必要时,要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历来都被认为是复杂的民事纠纷,一方面是因为合同涉及面广、履行周期长,其中的不确定性比较多;另一方面是因为施工活动不规范,纠纷发生时,无证据可用。工程造价鉴定为解决工程款纠纷提供了抓手,但鉴定行为也脱离不了施工合同履行的现状。在纠纷发生前尽量规范合规、在纠纷发生后,抽丝剥茧、对症下药,才能打通工程款纠纷审理的“最后一公里”。

以上就是本期内容,如果你也有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看法,也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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