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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林意见: 1)第十六章说明第三十一、凸出混凝土柱、梁、墙面的线条,并入相应构件内计算,再按凸出的线条道数执行模板增加费项目;但单独窗台板、拦板扶手、墙上压顶的单阶挑檐不另计算模板增加费;其他单阶线条凸出宽度>200mm的执行挑檐项目。 2)从提供的图纸看凸出的线条不应该再计算模板增加费(即A16-138-139)。拦板扶手、墙上压顶的单阶挑檐不另计算模板增加费,这句话已说清楚了,本设计为单阶挑檐。 2025-5-16

王松林意见: 1)原垂直运输费用的计算:是按建筑面积套用定额进行计算的。 2)施工方举例中的350m3是不含泵送费的单价,500m3的砼是包含泵送费单价的;按2024年12月信息价泵送费为20元/m3。 全部采用泵送费用为:500×20=10000元。 已计算的泵送部分增加费为:350×20=7000元。 实际整个计算下来费用增加为:7000+1920-10000=-1080元,即对于建设单位还要少投资1080元。 3)实际施工中可以采用塔吊或卷扬机替代泵送,如塔吊运盛砼的漏斗进行砼的运输作业。 2025-5-16

两栋楼共用一台塔吊的问题,各栋以单位工程计算,均各自套用塔吊施工的措施费,只是一台塔吊的进出场、安拆、场外运输费只计算一台的就行了。(王松林 2025.5.7)

国家既然推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将工程造价划分为4个专业(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并且所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上必须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专业人做专业事,那么造价咨询单位就应该配备相应专业的造价师进行执业,所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才能是合规有效的,否则国家干吗要实施造价师的考试、注册、职业制度。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2号,2020年2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另一方面,上述问询造价成果文件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个我没办法去回复,至今也没有看到建设部的文件要求,只是说由鉴定委托方依据相关规定确定。至于只有两名造价师签章的成果文件,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此咨询成果文件没有经过咨询单位内部的三级审核,如果经过了内部的三级审核,那为什么只有两名造价师的签字盖章呢,说明咨询成果文件是有瑕疵的。(王松林 2025.3.21)

根据2024年湖北省定额附录二材料价格取定表序号3663可知,槽型钢板桩使用费为材料费,不含税单价为9.2元/吨·天,含税单位为10.40元/吨·天。税率为13%。(王松林 2025.1.8)

高度与市场接轨,一切可调。(王松林 2024.11.29)

2018年桩基础工程说明:六、灌注桩: 1.钻孔、冲孔、旋挖成孔等灌注桩设计要求进入岩石层时执行入岩子目,较硬岩、坚硬岩按入岩计算,各类岩石的划分标准,详见“土石方工程”岩石分类表。入岩定量指标∶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RC>30MPa。土石方工程岩石分类表软硬岩的抗压强度为60-30MPa,坚硬岩为>60MPa;中等风化岩为30-15MPa列入较软岩,可见中风化岩在钻孔、冲孔、旋挖成孔灌注桩中是不能计算的。但G3-149定额子目是人工挖孔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含量也是按空压机风镐进行编制的,而非钻机编制,参考2018年以前定额应该是可以计算入岩增加费的;本项争议最好能找到地质勘察报告,以明确岩石的抗压强度。(2024年8月13日)

授权委托人是由供应商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其行使投标人权利的相关人员,可以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本单位工作人员。(2024-8-5)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对于工程价款约定了固定价格,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即可。这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如果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价格,则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实践中会出现的情形: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方对此数额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工程价款?我们认为,如果是承包人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发包人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可按照承包人提出的数额确定工程造价;如果是发包人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承包人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可按照发包人认可的金额确定工程造价,要避免出现简单驳回承包人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如果双方都提出了不同的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又都不申请鉴定的,则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诉讼地位、诉讼请求等因素确定由哪一方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推荐阅读: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深度解读与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中典型问题解析。(2024-8-1)

王松林回复:没有计取施工难度费用一说, 是要套用加浆勾缝还是分格嵌缝需要根据施工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勾缝镶贴面砖子目,面砖消耗量分别按缝宽5mm和10mm考虑,如灰缝宽度与取定不同者,其块料及灰缝材料(干混预拌砂浆)允许调整。 (2024.6.13)

王松林回复:不需要调整。这是一个设计图纸与定额套项不一致的问题,即原设计为铁丝,但定额考虑的是彩色水泥瓦角钢条用铜丝固定,而后又出个设计变更铁丝改为铜丝。如果原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铁丝加固且报价时也是按铁丝进行报价,仍然不能进行调整,因为标准定额对此没有规定可进行调整;结算时应严格按定额总说明中规定的,定额允许调整的才能调整。(2024.6.13)

王松林回复:肯定不能进行计算的。砂浆垫块设置的作用是使钢筋有足够厚的保护层(住建部规定2022年9月15日后禁止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工艺,可替代为专业化压制备和标准模具生产垫块工艺);定额的编制为细算粗编,定额材料设置有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其他材料(费),故垫块应该是包含在其他材料费用当中;如若再计取垫块的费用,那么是否应该扣减混凝土的计算方量。(2024.6.13)

王松林意见: ①、A2-85子目为钢筋笼吊焊(搭接焊)中的钢筋为综合考虑,故螺旋箍筋、加劲盘应该套用此子目。 ②、2018年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P33): 是否进行计算要看设计图纸,如果图纸设计说明有,则进行计算搭接或其他机械连接;设计没有说明则不计算;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包含有钢筋焊接(或绑扎)。 王松林意见: ①、定额之间并不重复,一般抹灰时分别应套用A10-1或A10-2子目;砼墙梁柱面使用了对拉螺栓时还应套用A16-95子目(定额考虑的是1:1的膨胀水泥砂浆)。 ②、不论是可以拆下的或不能拆下的(如地下室砼墙防止水用的对拉螺栓);实际施工中也有可能采用其他的防水砂浆或树脂等进行补堵拉杆眼。(王松林 2024-3-25)

在地面工程中,石灰有广泛的应用,如石灰土(石灰+黏土,3:7或2:8)、三合土(石灰土+砂石碎砖炉渣等1:2:4)、四合土(三合土+水泥1:1:4:8),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灰是什么灰? 这里的石灰,和石灰砂浆里的石灰一样,是熟石灰,是氢氧化钙(熟石灰),不是氧化钙(生石灰),后者遇水熟化体积膨胀且发热,必须熟化后才能使用。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4.2.1规定:石灰宜选用消石灰即熟石灰。 2.土是什么土?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4.2.1规定:灰土强度和黏粒含量正相关,土宜选用粉质黏土(黏性土的一种,塑性指数10-17),人工填土中的素土,化学组成不同,不是可靠的选材。 3.关键指标:含水率 一定的含水量是灰土上强度的关键因素,最佳含水量需要具体结合情况通过击实试验确定。离开含水率谈灰土,等于无根之草。 4.体积比还是质量比? 设计常谈质量比,施工常按体积比做,这个是理论和实际的区别,施工为了方便。这个无需纠结,理论和实际脱钩是一大工程痛点。 5.灰土固化机理 氢氧化钙是碱性,黏土里多含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等化学成分(无黏土时可用砂石代替),灰土的作用机理,就是二者的酸碱胶合(注意0度以下反应终止,冬期施工时注意).(2024-1-21)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对于工程价款约定了固定价格,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即可。这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如果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价格,则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实践中会出现的情形: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方对此数额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工程价款?我们认为,如果是承包人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发包人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可按照承包人提出的数额确定工程造价;如果是发包人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承包人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可按照发包人认可的金额确定工程造价,要避免出现简单驳回承包人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如果双方都提出了不同的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又都不申请鉴定的,则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诉讼地位、诉讼请求等因素确定由哪一方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2023-12-25 王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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