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审计局文件
黄审发〔2015〕53号
黄冈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黄冈市
审计局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市经济责任审计局:
《黄冈市审计局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冈市审计局
2015年8月17日
黄冈市审计局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是指实施审计项目因审计力量不足或受专业知识的限制等原因,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或辅助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对于特殊专业人员且不宜实行招标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
第四条 下列审计事项,可购买社会审计服务:
(一)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造价咨询;
(二)政府采购专业性强或技术先进的设备、工艺等尖端技术产品的价格咨询;
(三)政府采购雕塑、美术、园林、媒体等艺术、广告产品的价格咨询;
(四)土地、房产、产权等资产的评估咨询;
(五)专业性较强的检测、鉴定等技术性咨询;
(六)上级审计机关或政府指令需要集中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审计项目;
(七)专业性较强、需要专家现场指导或咨询的审计项目;
(八)其他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第五条 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由局机关办公室和综合法规科共同负责。综合法规科负责购买程序和法规政策的审核,办公室负责购买日常事务。
第六条 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实行“先入围取资格,后抽签定单位”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局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征求业务部门意见,提出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计划,报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向社会公开发布购买社会服务公告,并约定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局办公室受理社会服务机构的报名,按公告要求收集报名单位的有关资料。
(三)办公室、综合法规科根据公告条件,审查报名单位的资料,筛选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名单。
(四)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候选机构资质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入围受聘社会服务机构名单(造价咨询服务7个左右、会计咨询服务3个左右),据此建立社会审计服务机构备选库。工程审计项目的服务机构的选择,应当事先征求投资科负责人的意见。
(五)局机关发文确认入围受聘社会服务机构,并颁发聘书。
(六)局各业务部门需要聘请社会服务,需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和综合法制科组织,从社会审计服务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选定社会服务机构。
(七)局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被选中的服务机构,到局机关签约咨询合同,受理业务科室指定的咨询业务。
第七条 社会审计服务咨询合同载明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如社会服务机构在服务期间费用自理)。
从业社会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还应当在协议中列明拟参与审计的人员姓名及其资质条件等信息。
第八条 单项咨询费用估测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事先报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方可组织抽选活动。
第九条 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鉴定机构的审计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机构或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工程造价咨询须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其他需要具备的特殊条件。
第十一条 拟聘用的社会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办理决算的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同一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服务。
第十二条 支付社会服务机构费用标准按国家规定下浮40%后取费。聘用专家酬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付费。工程投资决算审计项目实行分段取费:审减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下同),按20%取费;审减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超过部分按15%取费;审减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超过部分按10%取费;审减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8%取费。购买费用支付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考评结果和聘用协议,向办公室提出费用支付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按聘用合同支付。
第十三条 聘用社会服务机构或人员的业务部门负有管理之责。受聘用的服务机构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审计纪律,严守审计职业道德,保守审计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组负责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或人员,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审计资料,对社会服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有分歧的审计事项应主持沟通。
第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在审计实施中,负责对受聘社会服务机构或人员实施督导,对其审计、鉴定结果进行业务复核。
第十六条 聘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负有独立的民事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个人意见应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聘机构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八条入库社会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考核。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每年对所聘用的服务机构调整进行考评,并实行激励和淘汰制,考评合格以上的将继续保留在备选库,其中得分较高、位于前列的将在下年度优先作为聘用对象,不合格的将从备选库中淘汰。
第十九条 局机关纪检组、监察室对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内分送:局领导(2)科室(2)存档(2) 。
黄冈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