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程造价鉴定执业中如何克服鉴定拖期、以鉴代审等问题的建议
王松林
受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县市区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我公司参加了多项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在鉴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了鉴定拖期、以鉴代审等问题,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和建议,现叙述如下,与大家共同学习以期提高鉴定执业能力。
一、工程造价鉴定拖期的问题:
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一般需要按如下流程进行:
①、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出具接受函和鉴定人员组成名单给委托人和当事人;
②、收集整理资料、初步计算需鉴定项目的工程量;
③、现场勘验;
④、邀请当事人核对工程量(期间或需要进行二次现场勘验);
⑤、进行工程组价,编写工程造价鉴定征求意见书;
⑥、发出工程造价鉴定征求意见书;
⑦、对当事人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对、分析和讨论;
⑧、向法院汇报鉴定意见,征求法官对将要出具的意见书的要求;
⑨、修改并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⑩、出庭接受质证。
以上为规范对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一般程序要求,这其中收集资料、现场勘验、核对工程量、征求意见占用的时间都比较长,都有可能导致鉴定工作的拖期。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
1、收集资料和现场勘验时间过长。
①、收集的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或当事人一方有意回避对自己不利的资料而不提供或设置障碍,需要在鉴定过程中等待资料;
②、在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又提出新的证据资料,新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等流程,等待时间过长;
③、资料(证据)上的签字人员权限不明确,或未加盖公章,或打印的文字又用手工进行了修改,或只有部分单位签字,这些都给鉴定工作带来困难,需要质证加以明确延长了时间;
④、现场勘验过程中,特别是一些隐蔽的子目,如构造柱的根数、粉刷的厚度、铝合金型材的厚度、埋地电缆的根数都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去勘验、记录和核对而延长了时间。
2、核对工程量延长了时间。
①、当事人不够配合,如存在几方当事人(或主体、装修、水电分属不同承包人员),有的当事人几乎不出面核对,或故意拖延核对;
②、隐蔽工程量的不确定引起的拖延或无隐蔽验收记录而需要二次或三次现场勘验工作;
③、鉴定项目有土建、市政和安装等部分组成,而当事人一方只有一名核对人员而致使核对工作延长。
3、征求意见阶段导致的鉴定时间延长。
①、施工合同或协议中条款约定不明确、或理解有分歧;或无约定、或前期只有口头约定而无法核实等各种原因,导致对组价有分歧而延长了工作时间。
②、当事人不愿意交纳鉴定费用而导致的时间延长;
③、鉴定机构复核人员导致的时间延长。
二、以鉴代审的问题:
如何规避以鉴代审的问题,在实践中我公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控制:
1、强调鉴定人员的因素。工程造价鉴定主要是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来完成,受个人对工程实施的认知和自身的职业能力的影响,在工程造价鉴定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主观臆断的情况;解决的方法是在鉴定过程中始终需要强调客观、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的思想。有些当事人认为是自己缴纳的鉴定费用,所以应该在鉴定的过程中偏袒自己一方,鉴定机构应该向其阐明当事各方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对立和矛盾的,鉴定机构偏袒任何一方都是不行的,鉴定费用虽然目前是由申请方当事人先代交的,但最终需要由人民法院裁定分摊。
另外一点就是鉴定人员必须廉洁自律,除鉴定费用的收取外,不能有其他任何利益收入。
2、从鉴定结论的出具方面去控制以鉴代审的问题。工程造价鉴定的最终需要由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书,在意见书的陈述中不能出现鉴定人员的主观臆断和没有计价依据的内容;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计取有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计价原则,抛来这些内容去做鉴定都是不妥的,意见书中也不能出现此内容。
3、加强与主审法官的沟通,鉴定人出具“征求意见稿”或“鉴定报告”之前,鉴定人应将初稿与法官沟通汇报,尤其是鉴定意见书中的“选择性意见”和“推断性意见”这两部分内容的作出,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资料作为支撑。
4、鉴定意见书的陈述应通俗易懂、清楚明白,不得引起歧义,不能带有偏见性的描述。
5、规避以鉴代审的关键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证据的采用方面。在很多的鉴定案例中,证据(涉及工程计价的资料)是不完整的或者说有瑕疵的,是否采用成为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多方案选择性鉴定意见是一个好的方法,作为造价鉴定人员应客观公正地作出选择性意见供法官裁定。
三、如何提高鉴定质量和缩短鉴定时间的建议:
1、接受鉴定委托后,鉴定机构应组织相关专业的鉴定人员共同编制《鉴定实施计划书》,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整理、分析工程造价鉴定资料后,提请法院组织对证据资料的质证工作,为后面的鉴定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鉴定实施阶段:鉴定人严格按照《鉴定实施计划书》中明确的时间节点,有序的进行鉴定工作。
①、现场勘验,一般应在熟悉证据资料后进行;现场勘验前鉴定人应尽量将整个鉴定项目计算一遍,一是对项目进行了熟悉,另一方面去到现场后能做到有的放矢,目的明确;最后,通过现场测量、核实、询问形成勘验记录,为后续鉴定项目的计量、计价提供基础。
②、工程量的核对,必须依据证据资料、现场勘验记录等进行;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大部分工程量可以通过各方的核对工作达成一致,分歧部分主要是在计价的原则、隐蔽的工程量、签证变更资料不全(或一方不认可)、以及对设计图纸的理解不同等等,鉴定人需要报告法院,提请对此部分内容进行质证予以明确。
③、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文字尽量不要使用建筑专业术语(如:砼)和含糊不清的表述(如:可能是)及倾向或贬低一方当事人的文字;回复当事人的疑问,需要肯定语句、不能含混不清。
④、出庭质证,鉴定人员出庭对所作的鉴定意见书接受法院和当事人的质询,在表述时应用通俗的语言、客观实际,不带任何偏见。
3、档案整理,工程造价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工作非常重要,特别要注意的是工作底稿和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需要装订成册永久保存,同时需要制作电子版本的档案。应将装订成册的纸质档案和电子版本档案提交给人民法院。
4、鉴定机构应加强学习和组织管理,提高执业人员从事鉴定工作的素质,复核人员在事前事中需进入鉴定项目,应全面准确掌握所鉴定项目情况,提高复核的效率以缩短鉴定时间和把控鉴定质量。
以上为我公司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不当之处望指正。
2023年11月于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