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机构拒绝提供计算底稿供当事人核对是否构成违规行为?
原创 顾馨允 唯律
读者提问:造价鉴定机构拒绝提供计算底稿供当事人核对是否构成违规行为?
01引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争议通常要通过造价鉴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但在造价鉴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鉴定机构与当事人计算结果偏差较大的情况。因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较大、计算较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鉴定机构不提供计算底稿给当事人进行逐项核对,当事人恐难以核实具体的计算差异。但实践中,很少有鉴定机构会同意提供计算底稿给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
02规定及案例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2.4条明确规定:“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上述规定明确了鉴定人应就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当事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但具体的计算底稿并非阶段性成果,因此依据该规定主张鉴定人必须提供计算底稿难以得到支持。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2.2条明确规定:“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但上述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推荐性推定,因此,鉴定人未与当事人核对也不构成明确的违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也认为鉴定机构拒绝提供计算底稿给当事人核对不构成违规行为。如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贵州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中,关于提供工程价款计价文件、底稿和计算数字模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已经载明了工程量和计价方式,鉴定单位亦同意大地公司前往鉴定单位建模现场进行核对,且该主张亦无法律依据,故其要求提供计价文件和算量建模的电子版的理由不成立”。德州东北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中,关于鉴定意见书附件中应否附有详细的计算底稿供当事人核对问题,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中,鉴定人已就双方质疑作出书面回复并出庭质证。此外,该事项亦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就鉴定书内容的审查范畴。”因此,无论相关规定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不提供计算底稿给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违规行为。
脚注:
[1]详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18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详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民终311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