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 个人或者法人基本信息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准许申请人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姓名)出庭,就(案号)一案中涉及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或相关专业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协助申请人进行质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被告/第三人)与(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填写案号)。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计算、认定等专门性问题,专业性强,技术复杂。
本案中,(简述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情况,例如:已有一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但申请人对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计价依据、工程量计算等持有异议;或虽未启动鉴定程序,但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存在重大分歧,需要专家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以协助法庭查明事实)。鉴于工程造价问题的专业性远超普通人的认知范畴,为帮助合议庭准确理解相关专业问题,审查可能存在的鉴定意见,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申请人拟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姓名),系(填写专家工作单位及职务,例如: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审计、鉴定工作,在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格要求。其出庭将就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专业问题,如计价规范适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取定、费用计取标准等,从专业角度发表客观、中立的意见,协助法庭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申请人认为,允许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专门知识方面的不足,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能够辅助法庭准确认定案件的专业事实,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83 条亦对申请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综上,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本申请,恳请贵院予以审查并准许。
此致
(填写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专家辅助人身份信息、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