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施工主体工程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措施费如何计?
原创 马宏超 法律造价宏人馆
大家都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70%都要经过造价鉴定,造价鉴定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造价鉴定和结算审核以及预算编制都有很大区别。造价鉴定遇到的问题往往更复杂,双方的矛盾更激烈,每一个争议点的处理都要体现鉴定人的专业性、独立性、公正性。
今天我们以笔者曾经鉴定的一个项目为案例,给大家分享一下,只是代表当时作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欢迎大家留言交流。
B单位承包了A单位发包的***小区的建设工程,B单位作为***小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A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于工程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根据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按照施工图纸计算总工程造价,此造价作为“合同固定价款”。结算时,在双方约定的合同调价条款事项发生时,根据合同约定,将“合同固定价款”进行调整,计算出结算价款。
该项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A单位与B单位双方友好协商,解除施工合同,B单位退场时对项目的工程只进行了主体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但是双方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出现了较大争议,诉至法院,我做为该项目的鉴定人,熟悉资料、了解案情后,开始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双方争议的造价焦点很多,此次仅对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的计取作一个简单分享。双方合同约定按照《***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进行计价。在该定额中,关于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的子目,都是针对整个建筑物全部施工完成(包含主体、砌体结构、抹灰、装修、屋面、保温等)应当计取的单价。对于只施工了主体工程,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应该如何计取,定额中未给出明确解释和说明。双方对于此项费用如何计算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B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应当按照80%计取,A发包单位主张按照50%计取,但是双方都未能给出具体比例的支持依据。
鉴定人测算出该项目的主体工程的造价占B单位合同中全部施工完成的造价的比例(约60%),并将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和超高垂直运输增加费等费用按照定额子目乘以60%予以计算该部分措施费用的造价。双方当事人对该处理方式都予以认可,最终圆满地解决了双方的这一个争议点。
案例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类型繁多,但是无论是鉴定人员还是律师都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找出解决办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在造价鉴定中双方有争议且定额没有明确作出解释说明的情形,鉴定人员应竭尽所能地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民商法的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来处理双方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