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工程造价鉴定的内容和方法
作者 王松林
关键词:承包人违约 示范合同 合同解除 鉴定规范 鉴定意见
承包人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和合同解除后的付款,湖北省202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中的内容如下: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018年03月01日实行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中第5.10.4条的规定: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
1、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签证、索赔以及其它应支付的费用;
5、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6、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同时鉴定规范的第5.10.6条和第5.10.7条分别规定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解除后的鉴定方法,鉴定结论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从示范合同文本和鉴定规范以及相应的发包人违约和承包人违约比较来看,最明显的一条是因承包人的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是不对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进行支付或鉴定的,同时也包括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的撤离进行费用鉴定。因此由委托人明确合同的解除是由谁的原因导致的,尤为重要,也是鉴定开始前必须明确的。
在上篇《浅论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工程造价鉴定的内容和方法》中,笔者是通过鉴定规范内容比较示范合同文本逐一进行明细列举的,本文也一样分别进行陈述。
一、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的鉴定
鉴定规范第5.10.6条第2目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鉴定规范第5.10.7条第2目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的总价合同解除,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鉴定规范分别对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计价进行了要求,对于单价合同价款的计算争议不大,而对于总价合同特别是未完工程价款的计算会有分歧的,所谓未完工程价款实质是一种预算金额,有工程量清单或定额明细计价产生的总价合同还有依据可查一下,如果没有工程量清单或定额明细计价,对于未完工程价款的计算会产生分歧,即对图纸内容、承包范围的理解产生不同意见;有时会因为承包人在承包时总价下浮比例过大而产生计算价款为负值的情况。
笔者曾经遇到一项鉴定,为总价承包合同方式且没有工程量清单或定额预算计价明细,施工方只施工完项目条形基础部分,上部均未施工。结果将未完工程价款计算出来,远大于合同总价款,即计算结果为负值。施工单位的观点是,不管怎样,我最起码施工了基础部分总是有一定价款的,现在按此方法鉴定出来价款为负值,接受不了。一审法院认可了已完工程据实结算,同时按合同价与预算价下浮的比例进行下浮得出该部分价款作为裁定依据。
在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计算过程中,需要将总价措施费用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安全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和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管理费、利润单独计算出来,以利后面其他费用鉴定时的分摊处理。
同时将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发包人所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列明,因已完工程的保修责任(质量缺陷修复)未发生,列明发包人已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额,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二、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的鉴定
已运至工程现场的材料设备,如没有用于施工工程上或安装到位可按采购价(采购合同)进行计算,鉴定其价值后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已支付预付款的工程设备其损失,由承包人提供证据材料,鉴定机构列明,供人民法院裁定。
三、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的鉴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条文:(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示范文本中该条文内容规定较宽泛,所谓损失包含的内容较大,鉴定规范只是将临时设施的摊销单独列出,实际的案例中内容较多,也较难处理。
此费用鉴定中可能还涉及到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工程保险费等的鉴定。一般建设工程进场后就要开始临时设备的搭设工程,可能包括的有临时道路、临时围墙、临时生产生活用的临时建(构)筑物、临时用水、用电等。当然临时设施项目在质量要求上与按国家标准要求是存在差别的,在工程计价上面这些临时费用的计取是以整个工程的人材机为基数按费率来计算的;如何分摊就会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造价鉴定的原则是按实际已实施的价值扣减已完工程中已计取的费用,作为差额进行鉴定补偿计算;供人民法院裁定。
四、签证、索赔以及其它应支付的费用鉴定
工程索赔:指并非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应由相对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补偿或工期补偿。对于鉴定规范中所列示的此条文,鉴定机构要明确:
1、签证系双方已经达成的一致,已基本不在乎是否有其它证据支撑;
2、索赔性质上系单方请求权,即未经对方确认,同时其依赖于基础证据;
3、索赔主张的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4、索赔金额的核算,其内涵为损失,不应再以其为基数加上利润、税金。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除已办理的工程签证外,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很难得发包人的认可。
五、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的鉴定
1、违约金的鉴定:可依据建筑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进行计算。
2、重新招投标费用的鉴定:按已经历过的费用重新计取。
3、重新办理建设手续费用的鉴定:按已经历过的费用重新计取。
4、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的鉴定:由发包人举证。
以上只是笔者在对半拉子工程鉴定过程中理解和处理方法,不妥之处,请各位多多指正,以期共同提高。
2023.11.20于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