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工程案例谈本诉反诉中鉴定的逻辑关系 (原创 张正勤)

位置:首页 / 工程计价文件 / 计价在线答疑探讨

计价在线答疑探讨 Admin 2023-11-26 08:50:21 837

从一则工程案例谈本诉反诉中鉴定的逻辑关系

原创 张正勤

关键词

司法鉴定、工程合同、工程价款

案例简介

承包人就发包人欠付工程结算余款提起诉讼,发包人也以工程质量和工期违约提起反诉。第一次开庭中,法官主要就事实部分进行了调查。庭审中,双方就各自发表己方观点。

承包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的主要观点如下:

1、不认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即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也不愿意修复;

2、不认可工期延长责任在于承包人,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造成工期延长系发包人工程变更造成,属于工期顺延性质。即便存在工程延误,也不认可反诉请求中要求承担的工程延误损失(或费用);

发包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的主要观点如下:

1、存在质量问题与否可交由司法鉴定确认;

2、不认可本诉中欠付工程结算余款数额。承包人因不认可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数额而提起诉讼。最终结算款实际尚未确定,故建议进行司法鉴定;

3、发包人承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并非一定影响施工关键线路,故不认可工期延长责任在于发包人。

对此,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前题下,法庭经过释明,确定需要对本诉和反诉共涉及的六项司法鉴定。笔者将其简单分为三组:

第一组涉及质量问题:

1、工程质量鉴定;

2、整改方案的鉴定;

3、整改方案费用的鉴定;

第二组涉及工期问题:

4、工程变更是否处在关键线路上的鉴定;

5、工程延误赔偿损失(或费用)的鉴定;

第三组涉及金额问题:

6、(工程质量鉴定和工期是否顺序的前提下的)工程结算价款的鉴定。

六项司法鉴定的建议顺序

施工承包人主要义务是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因此,双方权利义务是在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基础上就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的平衡互为前提且相互影响的。一方的变更势必影响其他各方,从而达到动态的平衡

笔者认为,当建设工程合同同时涉及工期、造价和质量鉴定时,应作为整体进行考虑,而非各自为政。

一、先进行质量和工期相关鉴定

虽然本案是先由施工承包人提起工程竣工结算余款本诉,后由发包人提起质量和工期的反诉。但本诉是在工程质量合格且工期未延迟这一前提下提起的,而本案的反诉鉴定可能否定该前提。因此,应当先进行反诉涉及的质量和工期鉴定,以确定本诉前提是否成立

(一)优先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问题是本案诉讼的重点之一。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则接下来将涉及整改问题以及整改可能发生的费用,其中可能包括:质量瑕疵的鉴定、整改方案的鉴定、整改费用的鉴定。各鉴定顺序应当如下:

1、优先进行质量瑕疵的鉴定

依据鉴定委托书,通过抽样(或全部)鉴定方式得出被鉴定部位质量是否存在瑕疵;若存在,是全部还是部分以及具体部位的参数等。

2、再进行整改方案的鉴定

针对质量瑕疵的结论,由于承包人在法庭上明确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进行修复,故,需要就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的整改方案进行鉴定,而整改方案包括拆除方案、修复方案和整改方案费用的鉴定,各鉴定顺序应当如下:

1)先进行拆除方案的鉴定

质量瑕疵的部分一般需要先拆除方可进行整改。而拆除方案可能包括如何拆除、拆除程度以及所需时间等参数。

2)后进行整改方案的鉴定

整改方案的鉴定可能涉及具体可修复程度和技术要求的具体工艺。

3、暂缓整改方案相关费用的鉴定

建议暂缓整改方案相关费用的鉴定,并入本诉的造价及费用的鉴定中,具体理由后述。

(二)同步进行关键线路的鉴定

该鉴定旨在通过明确关键线路,结合双方举证确定工期延长的责任归属,并在此基础上鉴定工期顺延(或工期延误)对工程价款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其中可能包括:关键线路的鉴定和工期顺延(或延误)价款鉴定,对工程价款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费用的鉴定,而前者的鉴定结论是后者的鉴定基。故,鉴定顺序应当如下:

1、先进行关键线路的鉴定

鉴于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工程的责任在于承包人,若工期延长,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工程变更是否影响关键线路是一个有争议的专业问题,因此属于应当鉴定的范围。

只有鉴定出是涉及关键线路后才能结合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明判断工期属于延误还是顺延。

2、暂缓鉴定工期顺延(或延误)相关款项的鉴定

当工期延误时,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可能发生涉及实际损失的鉴定;当工期顺延时,可能发生额外费用和影响工程价款的鉴定。故,建议暂缓相关价款鉴定,并入本诉费用鉴定中。工程整改方案费用暂缓鉴定的理由同样如此。

二、后进行本诉及费用款项的鉴定的理由

(一)后进行本诉鉴定的理由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工程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在受到本诉诉状后的举证期间内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故,只要发包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或法庭允许前提下提起质量和工期反诉的,原则上均应合并审理。

而由于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对最终工程结算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工程价款的鉴定应当在明确工程质量的真实状况和明确工期延长责任分配的前提作出。换而言之,笔者认为,在存在相关反诉的情况下,质量和工期的鉴定是价款鉴定的前提。

(二)一并进行费用款项鉴定的理由

质量有瑕疵就不应计价,理应的工程结算中予在扣除,避免法理且多计欠款利息;而修复的标准应达到原设计图纸的标准,应符合清单中特征描述(或相应定额子目的组成)的要求,因此,一并在本诉造价鉴定中在结算中扣除省时省力且无误差

而本诉工程价款是实际工期和工期延长责任分担前提下的,理应在反诉实际工期确定和工期延长责任分担明确的前提进行;因此,造价鉴定必须在实际的工期才有意义,理应本诉的造价鉴定在反诉结论之后进行。

况且,进行质量鉴定和整改方案的鉴定应当属于技术范畴的鉴定,费用的鉴定则是属于技术经济的范畴的鉴定,将其并入反诉鉴定中更科学合理且效率更高;

三、其后一并进行涉及款项(造价和费用)的鉴定

(一)实际工程质量对工程款鉴定的影响

笔者认为,施工承包人最本质、最低线的工作是按图施工。因此,保修期只针对未按工艺施工有意义。况且主体工程的保修期为合理设计年限。因此,施工承包人以过保修期拒绝对质量承担责任是不符逻辑,也不公平的

法律也明确,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技术上不能整改或承包人不愿整改的,若属于主体工程,承包人无权取得合同价款且需承担相应费用和违约责任;若非主体工程,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价款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费用和违约损失。

故,本诉工程价款鉴定的前提在于反诉的质量问题,而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应在修复方案的价款鉴定中予以考虑。以此,本诉工程款鉴定时可直接扣除质量问题部分的相应价款,这既避免重复鉴定,也避免了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上可能产生的误差。

(二)实际建设工期对工程款鉴定的影响

笔者认为,承发包双方建立的合同关系是在一定时空前提下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即承包范围中承包内容下工期、质量和价款的平衡。若时空发生变化,则价款也应当随之变化

故,工期延误对工程价款的影响在不同计价式中体现不一样。例如,本案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可调价,在工程价款按实际工期为前提计算的情况下,如主材的市场平均价在实际工期的后阶段比前阶段要高,则按实际工期计算的工程价款(设为D)应比计划工期计算下的工程价款(设为C)金额更多。而这部分(即DC的差额)若完全因工期延误产生,如要求由发包人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

故,工程价款鉴定应在计划工期的时间段按定额进行鉴定,或者在施工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鉴定基础上减去工期延误部分(=DC)。

综上,笔者将工程价款、质量和工期的相关鉴定的逻辑关系以如下示图简述:

后记

从哲学层面而言,时空就是动态下前提,对立统一的矛盾则是事物的本质。任何事物均是在一定时空前提下的平衡。

承发包双方的合意就是在一定工期下承包范围内的质量与价款的平衡,而这种平衡往往会因工程项目过程不确定性的特点被打破。建设工程纠纷诉讼的静态性所对应的时空会被反诉打破,而反诉的鉴定往往是确定新时空的前提。故在新的时空下调整双方权利和义务是正当合理的

13508658475 扫描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