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与2013版计价规范变化分析
原创 兆林咨询
序号 | 条文编号 | 2013版原文节选 | 2024版原文节选 | 主要变化 |
1 | 1.0.1 |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方法,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 将“合同法”改为“民法典”;在标题表述上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调整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方法”等 |
2 | 1.0.2 |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的计价活动可参照应用。 | 新增“施工”一词,强调适用范围;补充了“其他的计价活动可参照应用” |
3 | 1.0.3(2013版) |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 (2024版1.0.3内容)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 | 2024版1.0.3与2013版1.0.3条文主题不同,条文内容差异较大;2013版1.0.3关于“工程造价组成”的内容,在2024版未对应出现在“总则”中 |
4 | 1.0.4(2013版) |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 (2024版1.0.4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和期中支付、工程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 2024版明确提出“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2013版仅要求“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
5 | 1.0.5(2013版) |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 (2024版1.0.5内容)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对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 | 从“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调整为“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承担文件质量责任;明确了“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亦需对委托方负责 |
6 | 1.0.6(2013版) |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 (2024版1.0.6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工程既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又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 两版条文内容和编号完全不同;2024版1.0.6为“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执业限制”,2013版1.0.6则为“遵循计价原则” |
7 | 1.0.7(均为2013版、2024版) |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将“规范”改为“标准”;在行文中增加“施工”一词 |
2.术语
序号 | 术语编号 | 2013版术语原文节选 | 2024版术语原文节选 | 主要变化 |
1 | 2.0.1 工程量清单 |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 建设工程文件中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 定义表述不同:2024版未再强调“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等项目类别;2024版更突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核心要素 |
2 | 2.0.2 分部分项工程 |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 | 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总称……其发生的费用为分部分项工程费。 | 2024版增加了“其发生的费用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内容 |
3 | 2.0.3 措施项目 |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其发生的费用为措施项目费。 | 2024版增加了“及验收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等关键词;2024版在末尾新增“其发生的费用为措施项目费”的表述 |
4 | 2.0.4 安全文明施工费(2013版)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 2.0.4(2024版)安全生产措施费:承包人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及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保证施工生产安全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 术语名称由“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为“安全生产措施费”;释义更强调“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
5 | 2.0.8 综合单价 |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 综合考虑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期、施工顺序、施工条件、地理气候等影响因素以及约定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完成一个单位数量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增值税。 | 2024版在释义中增加了对施工工期、施工顺序、施工条件、地理气候等影响因素的提示;明确说明“综合单价不包括增值税” |
6 | 2.0.14 暂估价 |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设计图纸要求必需使用的材料,但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其标准、规格、价格而在工程量清单中预估到达施工现场的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另有2024版2.0.15“专业工程暂估价”) | 2024版单独区分了“材料暂估价”(2.0.14)和“专业工程暂估价”(2.0.15),而2013版2.0.19“暂估价”同时包含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金额 |
7 |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 | 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履行保管及其配套服务所需的费用;和(或)承包人对合同范围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实施的除外)提供配合、协调、现场管理等服务所需费用…… | 2024版定义更为详细,明确“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履行保管及其配套服务”的费用情形;与2013版相比,表达更具体,增加了“已有临时设施使用、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说明 |
8 | 2.0.26 工程造价咨询人 |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 | 依法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具备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及其合法继承人。 | 2024版不再提“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而以“依法开展……具有法人资格”来表述 |
9 | 2.0.27 工程量清单缺陷 | 无对应术语(2013版并未单独定义该词条) | 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清单项目与对应的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清单项目……多列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数量偏差及其他同类。 | 2024版新增术语“工程量清单缺陷”并给出定义 |
10 | 2.0.30 新增工程 | 2013版无对应条文 | 2.0.30 新增工程:发包人要求并获得承包人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工程。 | 2024版新增术语“新增工程” |
3. 目录
序号 | 2013版目录 | 2024版目录 | 主要变化 |
1 | 章节数量:共16章 + 附录 | 章节数量:共12章 + 附录 | 总体章数由16章调整为12章 ;2024版部分章节内容合并或重新归类 |
2 | 第3章 一般规定(含3.1 计价方式、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小节) | 第3章 基本规定(含3.1 一般规定、3.2 清单计价、3.3 计价风险、3.4 合同选择与要求等小节) | 章节名称由“一般规定”改为“基本规定” ;2024版将“计价方式”等2013版内容拆分、调整到更多细分小节 |
3 | 第4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4.1 一般规定、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4.3 措施项目、4.4 其他项目、4.5 规费、4.6 税金) | 第4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4.1 一般规定、4.2 工程量清单编制) | 2024版在目录层面仅列出了“4.2 工程量清单编制”一节 ;2013版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视为与清单编制相关的说明 |
4 | 第5章 招标控制价 → 第6章 投标报价 | 第5章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第6章 投标报价编制 | “招标控制价”改称“最高投标限价” ;2024版延续5、6章的对应关系,但名称进行了修订 |
5 | 第7章 合同价款约定 → 第8章 工程计量 | 第7章 合同工程计量 | 2024版将“合同价款约定”并入第3章或第4~6章的有关规定当中(目录中不再单列“合同价款约定”) |
6 | 第9章 合同价款调整(下含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物价变化等条款) | 第8章 合同价款调整(8.1 一般规定、8.2 工程量清单缺陷、8.3 暂列金额、8.4 暂估价、8.5 总承包服务费、8.6 计日工、8.7 物价变化、8.8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8.9 工程变更、8.10 新增工程、8.11 工程索赔) | 2024版“合同价款调整”条目更为细分,并新增“新增工程(8.10)” ;2024版将“法律法规变化”扩展为“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 |
7 | 第10章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 第11章 竣工结算与支付 → 第12章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 第9章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 第10章 工程结算与支付(10.4 合同解除结算、10.5 工程保修结清) | 2024版将“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并入10.4条款 ;“工程保修与结清”在2024版10.5条中单列 |
8 | 第13章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 第14章 工程造价鉴定 | 第11章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 第12章 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 | 2024版不再单列“工程造价鉴定”章节,相关工作整合或另行表述 ;新增“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章节,编号为第12章 |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序号 | 条文编号 | 2013版内容节选 | 2024版内容节选 | 变化要点 |
1 | 3.1.1 / 3.1.2 |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3.1.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 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 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更明确表述为“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2024版将其置于同一条(3.1.1)下并细化“应”与“宜”的区别。 |
2 | 3.1.3(2013版) |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 3.1.1中并未出现“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其他规定”的表述;2024版3.1.1只强调了两种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均应或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无对应“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时须执行其他规定”的条款。 | 2024版删除了“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执行本规范其他规定”的文字。 |
3 | 3.1.4(2013版) |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 3.1.5(2024版):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价款确定可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也可采用费率计价等其他计价方式…… | 2013版要求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2024版允许同时存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费率计价等多种方式。 |
4 | 3.1.5(2013版) |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3.2.5(2024版):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 | 2024版由“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对应术语变化)。文本位置转移到3.2.5。其性质与“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等表述在2024版并未完全重复出现,2024版更强调“应按相关规定计价”。 |
序号 | 条文编号 | 2013版内容节选 | 2024版内容节选 | 变化要点 |
1 | (2013版无对应小节标题) | 2013版第3章仅在3.1“计价方式”中有简要要求,如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并无单独列示“清单计价”条目。 | 3.2 清单计价(3.2.1~3.2.11)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具体计价方式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 | 2024版新增“3.2 清单计价”专节,系统规定计价方式(单价/总价/费率)、材料暂估价、发包人提供材料安装损耗、措施项目费、增值税、计日工等。 |
2 | 3.2.1~3.2.2(2024版) | 2013版中并无明确条文对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哪种计价方式可灵活选择;2013版3.1.4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 3.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可分别按单价计价或总价计价……;3.2.2 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材料采购供应及相关安装单价…… | 2024版明确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通常“宜采用单价计价”,措施项目清单“宜采用总价计价”,与2013版“一律综合单价计价”相比更具灵活性。 |
3 | 3.2.5(2024版) | 2013版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相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3.2.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 | 已见前表1第4项。 |
4 | 3.2.6(2024版) | 2013版并无此条相应细化,2013版仅提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也必须按规定”等。 | 3.2.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包括工地临时设施、高层施工环境、排水、成品保护、完工清洁等费用…… | 2024版对措施项目清单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费用范围作了细化列示。 |
5 | 3.2.7~3.2.11(2024版) | 2013版无对应条文对“其他项目清单”(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增值税)做系统细分,仅在其他章节/条文中提及或在第4章~9章中提及。 | 3.2.7~3.2.11集中规定“其他项目清单”与“增值税”如何计价及填报,如:专业工程暂估价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可采用费率或总价计价;计日工可采用单价计价;增值税应在相应清单合价基础上按规定税率计算 | 2024版首次在“基本规定”章节对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增值税的计价方式做出统一要求,2013版则分散在其他章节或相应附录里。 |
3.基本规定 3.3 计价风险
序号 | 条文编号 | 2013版内容节选 | 2024版内容节选 | 变化要点 |
1 | 3.4.1(2013版) | 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3.3.1 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两版在此点有相似表述,但2024版将“计价风险”扩展为“计量与计价风险”,文义更全面。 |
2 | 3.4.2/3.4.3(2013版) | 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调整等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若合同无约定可按9.8条规定执行。 | 3.3.2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由发包人承担……3.3.3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3.3.5、3.3.6 对物价变化(市场价格波动)时可调整合同价格的条件及方式进行了详细列示;并规定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或未约定但异常波动时可在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的框架下予以调整。 | 2024版针对“风险分担”进行了更精细划分:哪些由发包人承担、哪些由承包人承担,出现超出约定幅度的异常波动时可调整。2024版的条文位置由3.3.2~3.3.3、3.3.5~3.3.6进行逐条列示,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物价波动、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变化等情形。 |
3 | 3.4.4(2013版) | 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承担。 | 3.3.3 第5款:承包人因施工机具使用、施工技术应用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应由承包人承担…… | 2024版对承包人自身原因增加费用的具体条文转移至3.3.3中统一列举。 |
4 | 3.4.5(2013版) |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按9.10节规定执行。 | 2024版在3.3节并未使用“不可抗力”描述,3.3.2~3.3.7也无相应条文;“不可抗力”内容在2024版其他条文中也未见单独列示(题目所给2024版3.3节条文并无不可抗力内容)。 | 2024版未在“计价风险”下专门强调不可抗力条款。 |
3.基本规定 3.4 合同选择与要求
序号 | 条文编号 | 2013版内容节选 | 2024版内容节选 | 变化要点 |
1 | (2013版无此小节) | 2013版第3章标题为“一般规定”,并未单列“合同选择与要求”小节,部分内容分散见于第7章“合同价款约定”或其他章节。 | 3.4 合同选择与要求(3.4.1~3.4.8)明确可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并对各合同的适用情形与对应价款的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缺陷责任、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使用方式等)作出规定。 | 2024版新增“小节3.4”集中阐述不同合同类型选择及要求,2013版对应内容较为分散。 |
3.基本规定 3.5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序号 | 条文编号 | 2013版内容节选 | 2024版内容节选 | 变化要点 |
1 | (2013版无此小节) | 2013版第3章无“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内容,部分投标修正、算术错误、报价偏差等处理主要见于第6章或7章。 | 3.5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3.5.1~3.5.9),对投标过程中对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算术误差修正、报价合理性偏差、漏报未报清单项目报价、投标报价澄清过程资料保密及报告编制等做了详细规定。 | 2024版首次在“基本规定”章节中对“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做出明确、系统的条文,2013版并无对应章节。 |
3.基本规定 3.6 发包人提供材料 / 3.7 承包人提供材料
序号 | 条文编号 | 2013版内容节选 | 2024版内容节选 | 变化要点 |
1 | 3.2(2013版) | 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如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延误应承担增加费用…… | 3.6 发包人提供材料——在3.6.1~3.6.6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招标文件描述、有效损耗率、承包人交货计划、发包人不符合要求材料的替换及费用承担、材料变更为承包人采购时的单价调整方法等作出详细规定。 | - 2024版与2013版均对“发包人提供材料”进行了规定,但2024版条文更细化,如“有效损耗率”、材料变更公式(3.6.6)等。 |
2 | 3.3(2013版) |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若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3.7 承包人提供材料——3.7.1~3.7.4规定了承包人提供材料的采购验收、检测不合格的费用责任、发包人变更材料为由发包人提供时的费用扣除或总承包服务费支付等。 | - 2024版对“承包人提供材料”也作了更全面条文化,增加了合同价款调整等细节规定(比如3.7.4发包人变更约定材料的费用调整方式)。 |
3.基本规定 3.8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序号 | 条文编号 | 2013版内容节选 | 2024版内容节选 | 变化要点 |
1 | (2013版无) | 2013版没有关于“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专门规定。 | 3.8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3.8.1~3.8.4):计量计价活动可应用BIM技术,格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过程结算、竣工结算时可使用BIM模型,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及发包人审批要求。 | - 2024版新增BIM应用条文,从“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到具体计量、计价活动中的应用范围做了要求。2013版未见对应内容。 |
4.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 对比位置 | 2013版条文节选 | 2024版条文节选 | 变化要点 |
1 | 4.1.1(一般规定) |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4.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2024版去掉“具有相应资质”要求,仅保留“具有编制能力”表述。 |
2 | 4.1.2 / 4.1.3(一般规定) |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工程交付范围,以合同标的或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4.1.3 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格等…… | 2024版针对编制对象、成果文件构成(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2013版仅规定“应由招标人负责准确性与完整性”“作为计价基础”,未在此条款提出具体成果文件要求。 |
3 | 4.1.4~4.1.7(一般规定) | 2013版4.1条款只强调“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并无针对合同类型(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下存在清单缺陷的不同处理做出细化规定。 | 4.1.4 若招标工程量清单用于总价合同而出现清单缺陷的,不做调整(4.1.4后半句)或若用于单价合同而出现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4.1.4末尾和4.1.6)……4.1.5/4.1.6/4.1.7分别对暂定数量、清单缺陷责任、编制应遵循的工程量计算标准作了区分说明。 | 2024版针对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分别规定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责任承担及是否调整合同价款;2024版4.1.4~4.1.7更注重细分不同合同模式下的编制与调整要求。2013版并未作如此条文区分。 |
4 | 4.2(工程量清单编制)总体结构 | 2013版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分别在4.2~4.6作逐一说明;其中对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也在4.4“其他项目”小节列出。 | 2024版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发包人提供材料、直接发包工程、总承包服务费)以及增值税等内容集中在4.2节(4.2.1~4.2.8)统一阐述,对各类项目清单的编制原则、列项、暂定数量处理等做了更系统的规定。 | 2024版4.2节将原本分散在2013版4.2~4.6的小节内容合并统一阐述,结构更集中;对“增值税”在4.2.8中单列,而2013版4.6使用“营业税”等旧税制列项。 |
5 | 4.2.4 与 2013版4.4.2/4.4.3(暂估价材料) | 2013版4.4.2/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相关规定估算并列出明细表。 | 4.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由发包人提供材料或暂估材料价格的清单项目应在项目特征中说明,并需按本标准附录E.2的相应表格(E.2.3)单独列出材料明细及暂估单价…… | 2024版明确要求在“项目特征”中对发包人提供材料或材料暂估价加以说明,并与附录E.2表格对应;2013版虽也强调暂估单价要列明细,但并未要求在清单“项目特征”中标明,也无对应“E.2.3材料暂估单价及调整表”的条款。 |
6 | 4.2.6 与 2013版4.4.1/4.4.2/4.4.3/4.4.4 | 2013版4.4.1规定“其他项目清单应含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4.4.2~4.4.4简要说明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估算方法和列项原则。 | 4.2.6 其他项目清单的列项包括:1 暂列金额可分“用于未明确或不能详细说明工程、服务”与“用于合同价款调整”两部分;2 专业工程暂估价分类列项并列明明细表;3 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单独列项;4 发包人提供材料分“承包人负责安装”与“不负责安装”两种;5 计日工应说明工种类别、材料、施工机具名称及合理暂估数量;6 总承包服务费可按项或费率计量等。 | 2024版对“暂列金额”区分不同用途、更细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发包人提供材料”等要求;明确计日工应列出各工种类别与暂估数量;更强调“总承包服务费”可按项或费率计量。2013版虽有4.4.1~4.4.6,但对暂列金额区分、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等细分规定较少。 |
7 | 4.2.8 与 2013版4.5 / 4.6(规费、税金) | 2013版4.5、4.6分列“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其中税金包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有其它税费则按规定列项。 | 4.2.8 增值税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及本标准第3.1.6条、第3.2.11条计取,不再列示营业税、城建税等;并规定其列项方式。 | 2024版将“增值税”作为主要税金计取,不再提“营业税”等旧税目;原规费相关(如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在本标准其他章节/条文另行规定;2013版在4.5、4.6详细列示规费、税金子目,而2024版4.2.8仅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提及增值税列项。 |
5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序号 | 对比位置 | 2013版条文节选 | 2024版条文节选 | 变化要点 |
1 | 章标题 | 第5章 招标控制价 | 第5章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改名为“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从“控制价”变为“最高投标限价”。 |
2 | 5.1.1 (2013版) & 5.1.1 (2024版) | 2013版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 2024版 5.1.1:建设工程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 | 2024版并未局限于“国有资金投资”;明确要求“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编制依据”。 |
3 | 5.1.2 (2013版) & 5.1.2 (2024版) | 2013版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 2024版 5.1.2: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2024版去掉“具有相应资质”限定;未再明确“复核”要求,改为“编制”。 |
4 | 5.2条款 (编制内容) | 2013版 5.2.1:列举编制与复核应依据本规范、计价定额、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情况、造价信息等……5.2.3、5.2.4:就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或总价项目提出原则性要求…… | 2024版 5.2.1~5.2.9 对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参考资料、同类工程价格信息或指数、投标限价修订与公布等做更细化规定;尤其在5.2.3~5.2.6分别说明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的价格来源及计算方式…… | 2024版分项更清晰,强调与本标准第3.1.6条、第3.2节等条文关联,以及类似工程的价格信息或造价资讯;对最高投标限价调整或修正(如补遗、答疑、异议、行政复查)也在5.2.10、5.3节更详细说明。 |
5 | 5.3 (2013版) & 5.3 (2024版) | 2013版 5.3 投诉与处理: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控制价违反本规范规定,可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后续由造价管理机构复查,如与原控制价误差大于±3%则责成招标人改正…… | 2024版 5.3 异议和修正: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编制或存在不合理,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若仍存争议可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最终若复查结论偏差大,招标人应修订最高投标限价…… | 两版均提供了异议或投诉程序,但2024版称之为“异议和修正”,2013版称之为“投诉与处理”;2024版侧重于“由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无明确“±3%误差”量化标准。 |
6.投标报价编制
序号 | 对比位置 | 2013版条文节选 | 2024版条文节选 | 变化要点 |
1 | 章标题 | 第6章 投标报价 | 第6章 投标报价编制(含6.1一般规定、6.2投标报价编制) | 2024版在章节标题中强调“编制”二字;结构上细分到6.2“投标报价编制”,内容更完善。 |
2 | 6.1.1 (2013版) & 6.1.1 (2024版) | 2013版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2024版 6.1.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无“具有相应资质”表述)。 | 2024版删除“具有相应资质”限定;与2024版对“编制主体”的一致性调整相呼应。 |
3 | 投标价是否高于控制价 | 2013版 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 2024版 6.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且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 2024版明确了“双限”:上限是“最高投标限价”,下限是“成本价”。 |
4 | 招标工程量清单复核与缺陷处理 | 2013版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名称、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与招标清单一致。无提到若清单有缺陷,投标人如何异议或处理。 | 2024版在6.1.4~6.1.7对投标人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单价/总价合同下清单缺陷的风险分担或补充完善报价等做详细规定;其中6.1.6(单价合同)和6.1.7(总价合同)明确了投标人或招标人分别承担清单缺陷的责任或可否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 2024版对招标清单存在缺陷时的投标人异议、修正办法做了体系化说明,区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处理方式。 |
5 | 6.2 (编制与复核) vs 6.2 (投标报价编制) | 2013版 6.2.1~6.2.8:列出编制和复核投标报价的通用依据(规范、计价定额、图纸、造价信息等),并对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的报价原则进行概括。 | 2024版 6.2.1~6.2.13:细化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含本标准第3章、第8章条文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定)、投标人的实施方案、管理水平等影响;并逐一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含发包人提供材料、材料暂估价、按项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增值税、提交费用构成明细表等要求。 | 2024版更系统地指出与物价变化、工程变更、清单缺陷、发包人提供材料等条文的联动;要求投标人提交与已标价清单一致的费用构成明细表(6.2.12~13)。 |
6 | 发包人提供材料或材料暂估价 | 2013版在6.2.5仅规定“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并未强调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安装损耗、供货责任等细节。 | 2024版 6.2.4、6.2.5更明确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费用不包含供货运抵及卸货费,且应考虑有效损耗率及承包人超耗风险;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应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计入综合单价,并需考虑本标准第8.4节规定的调整规则等。 | 2024版规定更细:发包人提供材料、材料暂估价清单项目的计价注意事项,以及后续调价风险由谁承担,均有明确。 |
7 | 总承包服务费 | 2013版 6.2.5.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自主确定。 | 2024版 6.2.9:投标人应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管理及协调责任等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投标报价,并满足第8.5节规定的计价风险要求。 | 2024版指出总承包服务费除“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服务范围”外,还要满足合同中对“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产生的费用风险,并与第8.5节联动。 |
8 | 费用构成明细表 | 2013版 6.2条并未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与已标价清单相匹配的费用构成明细表。 | 2024版 6.2.12、6.2.13: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同步提交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致的费用构成明细表(附录E.2、E.3系列表格),如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构成明细分析表、费用分拆表等。 | 2024版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更详尽的报价构成资料,便于后续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及索赔等环节的计价依据。 |
7.合同工程计量 8.合同价款调整
序号 | 2013版条文位置 | 2024版主要对应条文或章节 | 变化要点 |
1 | 第7章标题“合同价款约守” | 无同名章节;主要分散在3.4 合同选择与要求以及8章、9章、10章等地方 | 2013版将“合同价款约守”单列为第7章;2024版无此章节名,相关“合同价款约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的内容”分置于3.4.8(对预付款、进度款、安全生产措施费等需约定事项)、9.1(期中支付)、10.1~10.5(工程结算与支付)等条款里。 |
2 | 7.1.1 / 7.1.2:明确招标或不招标时合同价款如何约定 | 3.4 合同选择与要求3.4.4要求合同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 2013版要求“招标工程在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合同价款,不得违背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2024版3.4.4仅强调“合同约定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价款、质量等实质内容”,未再出现“以投标文件为准”的表述。 |
3 |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或规模小/技术难度低时可采用总价合同… | 3.4.1~3.4.3:说明可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 2013版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2024版更灵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也可视情况(图纸深度、技术难度、项目规模、风险等)选择单价或总价合同。 |
4 | 7.2.1 列举“合同中应约定预付款、进度款、风险内容、索赔签证、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 3.4.8及9、10章:详列“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并于9.2(预付款)、9.3(安全生产措施费)、9.4(进度款)、10章(结算)等条文细化 | 2024版将2013版7.2.1的集中列举,分拆到3.4.8及9~10章多条文内,且“安全文明施工费”变更为“安全生产措施费”。 |
5 | 7.2.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需双方协商,否则按本规范执行 | 2024版多处(如3.4.8、8.1.2、9.1.2、10.1.2等)表述“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 2024版采用类似处理机制,但非集中于一处规定,而是分散在多个条文。 |
序号 | 2013版条文位置 | 2024版对应条文 | 变化要点 |
1 | 第8章标题“工程计量” | 第7章标题“合同工程计量” | 章节名称略有调整,但均为“计量”主题;2024版将计量细分为7.1一般规定、7.2分部分项工程计量、7.3措施项目计量、7.4工程变更计量、7.5计日工计量、7.6返工工程计量、7.7新增工程计量;2013版仅分8.1、8.2、8.3三个小节。 |
2 |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范围施工或返工不予计量 | 7.1.4:明确不予计量的情形还包括“承包人拆除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责任导致返工、超出合同范围施工”等 | 2024版列举承包人不应予计量的更多细项,如不符合图纸要求的实体工程被拆除也不计量、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其他返工不计量等;2013版笼统概括为“超出合同范围或承包人原因返工不予计量”。 |
3 | 8.2:单价合同计量(8.2.2提到“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时按实际完工工程量计量) | 7.2.1:单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重新计量实际施工图纸确定工程量,并对清单缺陷、工程变更、暂定数量进行区分;7.2.3处理暂列金额项目…… | 2024版更细分:提到以项计价项目“不应重新计量”,还提到“暂定数量”如何计量,单价合同可对清单缺陷进行调整,总价合同一般不作调整等;比2013版更明确区分单价/总价合同下的不同处理规则。 |
4 | 8.3:总价合同计量(8.3.1:如系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也可按8.2同样计算工程量) | 7.2.2:总价合同不需重新计量,除非“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说明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或工程变更;7.2.2(1)不因清单缺陷进行调整 | 2024版强调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因清单缺陷调整,也不重复计量;但若该清单项目是“暂定数量单价计价”或工程变更则可重新计量。2013版仅在8.3.1说“可按8.2计量”,未将“清单缺陷”等情形明确化。 |
5 | 无“措施项目计量、返工工程计量、新增工程计量”专条 | 7.3~7.7新增:分别说明措施项目是否计量、因发包人或工程变更导致返工工程量如何签认、新增工程计量如何编制 | 2024版对这几种特殊情形单独成节,如7.6“返工工程计量”、7.7“新增工程计量”;2013版无对应专节,通常将返工视为承包人责任不计量,新增工程视为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处理。 |
序号 | 2013版条文位置 | 2024版对应条文 | 变化要点 |
1 | 第9章标题“合同价款调整”,共15个小节 | 第8章标题“合同价款调整”,分8.1~8.11节 | 2024版结构更精细,分别:8.1一般规定、8.2工程量清单缺陷、8.3暂列金额、8.4暂估价、8.5总承包服务费、8.6计日工、8.7物价变化、8.8法律法规变化、8.9工程变更、8.10新增工程、8.11工程索赔;2013版虽也列举类似情形,但未单列“新增工程”或“总承包服务费”专章。 |
2 | 9.1.1:列举“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等 | 8.1.1:列举“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物价变化、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 | 2024版新增“工程量清单缺陷”“新增工程”“总承包服务费”为可调整事项;2013版列举“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现场签证”,2024版在其他条款中(如8.11.12~8.11.14、8.11.17、8.11.18)集中到“工程索赔”中进行处理,或在3.4.8中提到工期奖励与误期赔偿。 |
3 | 9.2:法律法规变化,9.8:物价变化 | 8.8: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8.7:物价变化 | 两版均规定若基准日后发生法律法规或物价波动,应予以调整;2024版8.7.2~8.7.5更系统地规定可调项目、幅度≥5%才可调,以及发包人提供材料及材料暂估价不属于可调范围;工期延误时如何选取价格等等。 |
4 | 9.3:工程变更引起的单价调整及措施项目变化 | 8.9:工程变更计价 | 2024版更加精细地细分:8.9.1、8.9.2分别应对工程量变化是否超过15%,8.9.4针对措施项目费用中期运行费用计算方法等。 |
5 | 9.6:工程量偏差,9.5:工程量清单缺项 | 8.2:工程量清单缺陷 | 2024版专门称“工程量清单缺陷”,区分单价合同可重新计量,总价合同一般不调;“工程量偏差”在2024版统合到“工程量清单缺陷”及“工程变更”计价中处理,未再单列“偏差”小节。 |
6 | 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误期赔偿,9.13:索赔等 | 8.11:工程索赔中详细列出“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误期赔偿、关键线路工期”等一系列规则 | 2024版将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期赔偿、发承包双方责任导致的损失补偿等场景均纳入“工程索赔”条款(8.11.12~8.11.20)中整体规定;索赔程序也更细化(承包人/发包人如何递交索赔意向、提交材料、审核期限等),并涉及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判定。 |
7 | 9.15:暂列金额 | 8.3:暂列金额 | 2024版详列8.3.2、8.3.3、8.3.4对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做区分处理;2013版仅在9.15.1~9.15.2原则性规定“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余额归发包人”。 |
序号 | 2013版条文位置 | 2024版对应条文 | 变化要点 |
1 | 2013版 第10章 标题“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 2024版 第9章 标题“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 两版标题相同,且主要内容均为“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措施费)、进度款”等期中支付的规定。 |
2 | 10.1.2: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10%~30%,不扣除预付款利息未提 | 9.2.2:预付款支付比例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规定,可扣除暂列金额、计日工价款及专业工程暂估价再计算;9.2.1也明确“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利息” | 2024版对“预付款应扣除的项目(暂列金额、计日工、专业工程暂估价)”、跨年度重大工程可分年预付等都有细化;明确不得收取预付款利息,与2013版主旨一致,但位置更明确(9.2.1)。 |
3 | 10.1.5:如发包人逾期不付预付款,承包人可在期满后第8天起暂停施工 | 9.2.4:同意,承包人可催告并有权暂停施工、进行索赔,且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2024版在9.2.4进一步明确“有权索赔、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4 |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2013版要求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计划60%) | 9.3:安全生产措施费(2024版名称改变),2024版第9.3.2规定“28天内预付不低于总额的50%”,并可分解到年度工程进度 | 术语由“安全文明施工费”改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并调整“预付比例”从原来的“≥60%”到“≥50%”,可分解到年度进度;2024版9.3.4更强调“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
5 | 10.3 进度款(含进度款支付周期、综合单价、修正、限制等) | 9.4 进度款(含9.4.1~9.4.14) | 两版均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办理进度款结算与支付;2024版9.4条文本更详尽,如9.4.2~9.4.5区分单价/总价合同清单、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的进度款计算方法。 |
6 | 10.3.5:发包人提供材料金额扣除,承包人现场签证与索赔金额加入进度款 | 9.4.5: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暂列金额、物价变化等均在进度款中加入,发包人提供材料则对应总承包服务费支付 | 2024版在9.4.5、9.4.6、9.4.9等条款更系统列出“合同价款调整项目(物价变化、工程变更等)”也应包含在当期累计已完工程总值中。2013版10.3.6简单提及“现场签证和索赔”记入当期应增加金额,2024版将其置于9.4.9(1)中“累计发生工程索赔价款”。 |
7 | 10.3.7:进度款支付比例约定不低于60%,不高于90% | 9.1.7:支付比例不宜低于累计完成工程总值的80% | 2013版限制区间“60%~90%”,2024版强调“不宜低于80%”,上限未做规定。 |
8 | 10.3.11: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视为认可,承包人可催告 | 9.1.10~9.1.11:相似规定,但2024版强调承包人可对支付证书有异议并提交复核报告,最终需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支付 | 2024版9.1节(一般规定)与9.4节(进度款)分列,更详细地规定了当期应付进度款、累计已支付金额等的计算公式及程序;逾期不付款,承包人可索赔并暂停施工。 |
序号 | 2013版条文位置 | 2024版对应条文 | 变化要点 |
1 | 2013版 第11章 标题“竣工结算与支付” | 2024版 第10章 标题“工程结算与支付” | 2024版将“工程结算与支付”更全面地涵盖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合同解除结算、保修结清等;2013版第11章侧重“竣工结算与支付”,缺乏“施工过程结算、合同解除结算”等集中条文。 |
2 | 11.1.2: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由发包人或委托人核对 | 10.1.2:同意,且若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结算文件质量有异议,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 2024版与2013版相同要求,但10.1.2多了“若有异议且经协商不一致,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
3 | 11.2.4:其他项目计价(含计日工、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索赔、现场签证等) | 10.2.1、10.3.2~10.3.3:要求将合同价款调整项目(计日工、暂列金额、工程变更、物价变化、工程索赔等)计入结算,并对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在竣工结算时重新计算 | 2024版更全面,提出施工过程结算可先行支付部分措施费和总承包服务费,但最终需在竣工结算时“重新计算确定”,避免重复或漏算;2013版提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已确认变更、索赔等费用”。 |
4 | 11.3.1:完工后,承包人可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如逾期不交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 | 10.3.4、10.3.5:同理,若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提交或未明确答复,发包人可自行编制竣工结算并提请承包人确认 | 2024版在10.3.5强调“承包人确认无异议或约定时间内未答复的,视为认可”。 |
5 | 11.3.2~11.3.5: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28天内核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在28天内修改;复核后无异议签字,不同意见部分协商或走争议解决 | 10.3.6~10.3.9:同理,但2024版缩写“在约定时间内”,未固定“28天内”,可由合同约定时限来控制 | 2024版在10.3.7(2)、10.3.8等对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处理等做了更多细节规定;时间方面由“28天”改为“合同约定时间”,更灵活。 |
6 | 11.3.6: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28天内完毕;有异议再次复核,仍有异议则交由双方协商或争议解决 | 10.3.10:相同原则,但2024版称“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对,若有异议由承包人提出,再次复核后仍不一致则按争议处理。” | 2024版10.3.10与2013版思路相同,“28天”改为“合同约定时间”,使条文更加通用。 |
7 | 11.4:结算款支付(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7天内核实并14天内支付,逾期不付可产生利息或承包人可拍卖工程) | 10.3.16:2024版规定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核实,无则视为认可,需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否则承包人可索赔…… | 2024版在10.3.17也无“可直接拍卖工程”的表述,改为承包人可按8.11.9条向发包人索赔;2013版11.4.5规定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2024版未再出现类似“依法拍卖”的条文,转而强调“承包人可索赔、按合同或法律途径争议解决”。 |
8 | 11.5、11.6: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终止后返还)与最终结清 | 10.5:工程保修与结清(10.5.1~10.5.10) | 2024版与2013版类似,但10.5对“不得超过结算总价的3%”“采用其他保证方式则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等规定更细;2013版11.5、11.6通用原则大体相同,但2024版明确禁止重复预留。 |
序号 | 2013版条文位置 | 2024版对应条文 | 变化要点 |
1 | 2013版 第12章 标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 2024版 第10.4节“合同解除结算” | 2024版将“合同解除结算”纳入第10章“工程结算与支付”中的10.4节,条文编号10.4.1~10.4.4;2013版第12章是单独章节,条文较为类似:因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或任一方违约等情形引起合同解除如何结算。 |
2 | 12.0.2: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应支付已完工程款,材料费、撤场费、遣散费 | 10.4.2:相同内容,明确列出1~7项应支付价款并在约定时间内结算;如应扣款超过应支付金额,承包人应退还差额 | 2024版与2013版一致,但分条更细(10.4.2第1~7款);2013版也列举材料、工程设备、撤场费等,2024版措辞更精简。 |
3 | 12.0.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可暂停付款,28天内核实已完成工程价及材料货款…… | 10.4.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可暂停付款,并在约定时间内核实承包人已完成工程价、材料货款及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 2024版与2013版大体相同,仅“28天”改为“约定时间”,并可按第11章争议解决;2013版写明“56天内退差额”,2024版写明“在合同终止结算时全部扣回”,或遵循约定时间;不再出现56天的固定数字。 |
4 | 12.0.4: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向承包人支付不可抗力条款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等 | 10.4.4:同意,且须退还质量保证金或担保保函,协商不成按争议解决程序 | 2024版强调“退还质量保证金(如有)”,并在合同解除结算时一并进行;2013版并无特别指出保证金需在此时退还。 |
11.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序号 | 2013版条文 | 2024版对应条文 | 变化要点 |
1 | 13.1.1:发生争议时应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处理 | 11.1.1:未出现“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的说法;仅提到“友好协商”并按合同或本章处理 | 2024版删去“由监理或造价工程师先作暂定处理”的规定,改为由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或争议评审/调解/仲裁或诉讼。 |
2 | 13.1.2 / 13.1.3:若14天内未提出不同意见则视为认可暂定结果 | 2024版并未规定此类“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结果自动生效”的条文 | 2024版无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决定,因而不再存在“14天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的表述。 |
3 | 13.2.1~13.2.3:合同价款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可书面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 2024版并未出现“请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的条款 | 2024版第11章未设“由政府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的程序,改为“争议评审(或机构)、调解、仲裁或诉讼”。 |
4 | 13.3.1~13.3.2: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随时可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11.1.1: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和解)协议 | 2024版称之为“友好协商”;内涵与2013版“协商和解”一致;2024版将其定位于争议发生后首要途径,并要求签订补充(和解)协议。 |
5 | 13.4.1~13.4.7:调解人可在28天内提出调解书,双方认可则签字生效 | 11.3 调解(11.3.1~11.3.12):更多细节,如调解人(或机构)要熟悉造价管理、工程专业…… | 2024版对调解人的“职业道德、造价管理经验、专业人士”提出要求(11.3.3);时间由“28天”改为“在约定时间内”,增设“不认可可提出异议后再复查”,并对费用分担作更系统规定(11.3.11~11.3.12)。 |
6 | 13.5.1~13.5.4:不愿和解、调解或不成的可仲裁或诉讼,合同无仲裁协议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11.4仲裁与诉讼(11.4.1~11.4.6):基本类似,但强调争议评审或调解未达成一致亦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 2024版在11.4.1明确“如争议评审、调解仍未一致,可仲裁或诉讼”,并规定仲裁诉讼期间发承包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合同已解除);2024版11.4.5强调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执行评审意见或调解书亦可仲裁或诉讼。 |
7 | 第14章全部(14.1一般规定、14.2取证、14.3鉴定) | 2024版并无独立“工程造价鉴定”章节或条文 | 2013版对司法鉴定程序、取证、鉴定意见书、出庭质询等做出原则性规定;2024版第11章没有“造价鉴定”的条文,改为“争议评审、调解、仲裁或诉讼”,不再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详细程序; |
8 | 14.1.1: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人、遵守司法鉴定规定 | 2024版无对应条文 | 2024版未出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仅在11.4仲裁或诉讼中一般性提及“仲裁或诉讼程序”,并可选择“专业人士”,不再设专门条款说明“鉴定人”具体条件; |
9 | 14.3.5:鉴定意见书应包含鉴定项目委托人、鉴定依据、结论等 | 2024版无对应条文 | 2024版未再对鉴定意见书格式或内容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