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4、工程造价鉴定实践中的几个注意事项(作者 王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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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在线答疑探讨 Admin 2025-07-02 11:14:52 84

工程造价鉴定实践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笔者有幸参加了上百件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在执业的过程中有些事项需要提请我们广大的工程造价鉴定人注意,结合实践操作,分别陈述如下,以促进大家执业能力的共同提高。

1.鉴定人员组成中应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附录C《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需要列明鉴定人、鉴定辅助人,而附录Q《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落款》需要鉴定人、鉴定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盖章,这两个附录并没有冲突,但笔者认为最好统一,就是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直接列明鉴定人、鉴定审核人和负责人,这样当事人就不会引起歧义而质疑鉴定人员的身份,也让当事人提前明确整个鉴定过程所有参与人员的身份和具体分工。

对于一个鉴定项目如有不同的专业工程组成,最好鉴定机构均应具备相应的一级造价师作为鉴定人。例如某鉴定项目既有土木建筑工程又有安装工程,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直接就是三个土木建筑工程一级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对于这样的意见书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是存在争议的,专业人做专业事;国家既然推行造价师专业执业制度,那就按规定来执行。如果是水利或交通公路项目的鉴定,而仅加盖的是土木建筑工程的一级造价师印章总让人觉得有异议,会让当事人提出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的专业性问题,进而会否定鉴定意见书。

下面是交通运输部在互动专栏中的一个回复意见:

2.附录J《现场勘验通知书》,笔者认为最好在标题上加n。有些工程项目不是一次现场勘验就能完全看清楚的,可能需要多次的现场勘验;最好能与附录L《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相结合,并在附录L中加注:“对于前期已进行的现场勘验和对帐工作,如在对帐的过程中发现有不确定的地方,有可能还需去现场作进一步的勘验,特此提醒”的字样。这样就能避免引起歧义,也更能说明鉴定机构对待鉴定项目的认真、诚实的态度。

3. 附录L《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核对期的问题,笔者就曾遇到过某造价鉴定项目,因为核对工作时间超过了函件的时间,当事人直接退场的情况,直接的话语是:你只通知了这多天的时间,核对不完是你们的事情;当然这样的情况极少出现,但是也确实发生过。笔者认为解决此类事情的发生,最好将函件中的核对时间放宽一些,并且在核对的过程中就要加发说明。

4.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部分工程造价鉴定案件的当事人是抱着“边打边谈的想法的,如何规避鉴定人事情做了而收不回鉴定费的问题:

笔者就遇到过一个有5栋商住楼的房地产开发的造价鉴定案件,按标准收取了鉴定费后,双方当事人又在某领导的组织下进行调解,他们是典型的边打边谈。按照我们对于造价鉴定案件的处理是,收费后就开始熟悉送鉴资料、然后就开始建模算量,并把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都整理完后再下发《现场勘验通知单》,这样能做到现场勘验时目的明确、问题清晰。在下发了现场勘验函后,双方当事人又进行调解并达成了一致。最后鉴定申请人认为我们没做什么工作,并要求我们全额退回鉴定费用。湖北省目前执行的《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鄂建文〔202333号)第5.1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按送鉴金额的8‰计取,其表格下注2:鉴定费需由当事人一次性预交付清,且不得调整费率;文件是文件,但在实践的过程中很难全额收费,这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例现在的情况是,鉴定人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但没有表现出来而导致申请人不予认可。

为规避此类事情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收取鉴定费后迅速组织现场勘验工作;以免外行说鉴定机构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就收取了费用,当然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在很多人的眼里造价鉴定工作很轻松,不应该收那么多的费用,其实造价鉴定工作中的辛苦和付出,只有身在其中的鉴定人才有体会;为写一份鉴定报告,笔者曾在办公室连续五天对一份意见书进行一遍一遍的反复修改,包括计算的准确性,数字、大小写、标点符号,真的是味同嚼蜡,既要让法官读懂又要让当事人明白,实在是辛苦之极,当然这是题外话。

笔者还遇到过一个案例,是一个县人民法院委托的,已生效的判决书中的鉴定费收不回的问题,当然这是极个别的事情。当时主审法官强行要我们提交鉴定意见书,说如果不提交会让我们上黑名单,说鉴定费等他判决后再收;最后判决书也采信了我们的鉴定意见,判决后当事双方也没有提起上诉,但直到现在也没有收回鉴定费用,也不知如何去处理此事。需要提醒我们鉴定机构的是,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在我们提交鉴定意见书前一定要通知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因为我们的鉴定机构入库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遇到困难时需要他们提供支持和帮助。

5.鉴定范围的问题:

在人民法院的《委托书》中已有载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委托书上载明的是工程量的计算(计量),千万不要去进行计价鉴定,吃力又不讨好。超出鉴定范围的鉴定是鉴定机构的大忌,当事人就会提出异议的,这是鉴定人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以上仅是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过的一些事情,当然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点,有着不同的问题,需要我们鉴定人去面对、去处理。

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是件非常辛苦的事情,与各方的沟通协调、当事人的质疑及解答、工程计量及计价的准确、意见书的陈述出具、接受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质证,每一项都不能有差错,工作中还要承受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投诉;鉴定人总想规避各种,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地去处理所有的工程造价鉴定案件,还原事实,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及温度,是我们造价鉴定人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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