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3、为什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会出错?律师视角下的成因分析 (作者:黄健 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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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在线答疑探讨 Admin 2025-06-12 14:51:11 83

为什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会出错?律师视角下的成因分析

作者:黄健 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重要手段,打工程官司就是打鉴定的说法也得到很多认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鉴定结论出错的几率仍然很高。

本文结合笔者实战经验,主要从律师视角给出一些成因分析和应对策略,以期能够帮助诸位在实务中尽可能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准确性,让司法鉴定为建设工程纠纷的公正裁决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错误的原因

总体而言,鉴定结论出错跟法律依据与规范的适用、鉴定人员的素质与能力、鉴定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鉴定的技术与方法以及外部因素干扰都有关。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建设工程案件多数相对复杂,涉及的工程专业知识十分庞杂,导致鉴定中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很庞杂,并且建筑市场具有强政策性,法规政策更新速度较快。

尤其当新的工程技术出现后,新标准的出台往往滞后于新材料、新工艺的迅速应用,客观上都会给鉴定造成困难,具体鉴定过程中往往出现条文不明确,甚至没有依据的情况,实践中处理类似问题,只能允许鉴定人员根据经验和类案参考做出判断,出现错误就在所难免了。

(二)鉴定资料无法做到完整与真实

建设工程案件的复杂在资料庞大方面也有体现,这些资料同样也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资料来源,资料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会成为司法鉴定的依据。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某一项资料的缺失就有可能让鉴定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遑论当鉴定资料出现前后矛盾的时候。

尽管工程资料在成为鉴定材料之间会经过法庭质证程序,但仍然会出现由于资料的问题导致的认知偏差,鉴定人员最后做出错误的判断也就不奇怪了。

(三)鉴定的技术与方法不科学

鉴定是个技术活,工程造价属于管理技术范畴,传统的鉴定技术也需要与时俱进,软件计算取代手工计算,就很好的降低了出错的几率。

尽管如此,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进步,诸多新技术的应用,例如BIM技术、绿色建筑技术等,仍然会让工程造价鉴定技术无法及时跟上。

笔者办理的案件就曾出现过,由于涉及到新材料的应用,采用传统方法无法计算该材料涉及的分项工程造价,最终的鉴定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

关于鉴定方法,我国的工程造价技术源于前苏联和英国,因此鉴定方法也融合了不同的体系,可以笼统的从定额体系和清单体系来理解,因此针对同一个鉴定事项,有不同的鉴定方可供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结果必然不同。

具体到每个项目,由于工程技术和合同条件的差异,鉴定人员选用何种鉴定方法对结果是决定性的,假如未能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最终的鉴定结论那必然无法展示真实的价格水平。

(四)主观认识带来的错误

前述三个方面,均是从客观角度出发,揭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出错的原因,司法实践往往更加错综复杂,主观方面同样是造成谬误的因素之一。

法律法规不完善、资料完整性问题以及鉴定技术和方法的选择,由于客观原因,只能允许鉴定人员结合经验和类案做出主观判断,假如这些主观判断并非基于案件本身,而是受到其他因素影响,那么鉴定结论出现谬误的风险可能会成倍增加。

例如,当一个鉴定事项涉及到多个技术规范和标准时,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人员不能准确和把握其中的关系和优先顺序,自然容易出现错误的鉴定结论。

再比如,有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会精心准备一些所谓的权威意见,有些甚至出自官方部门,这些意见会给鉴定人员制造压力,影响鉴定人员的客观判断,最终做出有利于某一方的倾向性意见。

二、应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错误的策略

你肯定认为,了解了成因,对症下药即可,笔者想强调的是,要真正意义上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公正,除了在的层面做到对症,在的层面更需要下功夫。通俗的讲,就是律师能否控场的问题,权力都是不喜欢被制约的,所以才有了法律。

当前的司法鉴定同样如此,在程序极度弱化,只关注结果的现实中,如何发挥程序正义,把权力关进笼子才是重中之重。

实践中,很多谬以千里的鉴定结论之所以会出现,背后都有程序失控,无人控场的原因,接下来是老生常谈,写作体例的要求,不能免俗,时间宝贵的,可以跳过。

(一)继续完善法律与规范

立法者需要持续努力,顺应建筑市场的发展,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建立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有效衔接,尽可能减少规范之间的冲突,从立法技术上,还应当尽可能考虑到不同位阶的规范之间优先顺序问题。

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标准适用的统一性,及时更新规范标准,提高规范的适用性。

(二)确保鉴定资料的完整与真实

这是造价律师和裁判者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鉴定机构是否对鉴定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对于不完整的资料,是否及时要求补充提供。无法提供的,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了正确的处理。

鉴定资料的真实性问题,不是鉴定人员能够解决的,也不应当由鉴定人员来解决,因此,法庭应当高度重视质证程序,通过双方质证和答辩,先对真实性做出判断,确实无法判断的,也应当要求鉴定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出具推断性或者选择性意见,供法庭判断使用。

对于能够通过现场勘验查明真实性的资料,一定要进行现场勘验,无论鉴定人是否提出,造价律师和法院都应该提出要求。

(三)提倡运用新技术解决鉴定问题

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新技术在造价行业的运用,鉴定机构应积极关注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应用先进的鉴定技术。

具体到个案中,鉴定人员应根据项目特点、合同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如果存在多种鉴定方法均可适用的情况,应在鉴定报告中对不同方法的鉴定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四)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

定期组织鉴定人员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综合专业素养。鼓励鉴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参加专业研讨会等方式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专业视野。加强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职业道德考核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鉴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鉴定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重要环节,其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这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每一个环节都对鉴定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只有全面系统地解决这些问题,建立起健全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和管理体系,才能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为建设工程纠纷的公正裁决提供可靠保障,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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