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鉴定
原创 老俞 来源 建筑知识杂谈
依据朱树英大律师介绍某外资企业施工上海外滩项目因拖欠一个月进度款引起停工索赔案例中,外方施工单位律师提出的索赔诉求值得我们学习讨论,共分为三大类19项。
一、已完工程价款3项
已完工程价款包括:1.已完工程,2.已开始未完工程,3.开办费
已开始未完工程:已安装未拆除的模板;已加工未安装到钢筋;窗只装了框等;已进场材料;已支付材料设备订金
开办费分为进场部分、期间部分和退场部分。仲裁裁判观点是期间部分按实际完成投资占比较为公平。
二、终止合同前后的直接损失13项
终止合同前后的直接损失:
1.合同终结前的工程延误损失,
2.移走临时设施、设备的费用,
3.合同终结后遣散期间的开办费,
4.履约保函延期手续费,
5.未足额收回的政府规费损失,
6.申请外籍员工提前终止住房租约损失,
7.未足额积累的人员遣散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8.遣返人员待工费(从停工到离开工地期间的工资),
9.未足额积累的机械设备费(停工期间的租赁费?),
10.分包合同解除费,
11.材料仓储费,
12.法律咨询费,
13.利息损失。
三、终止合同引起的预期利润损失3项
终止合同引起的预期利益损失(间接损失):
1.未完工程的总部管理费,
2.风险费,
3.利润。
朱律师案件仲裁观点:合同终止后预期利润应看作预期利益,总部管理费不再实际支出,因此不能索赔;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出订立合同时违约方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前提交的费用项目分板表中,风险费为1.5%,利润为2%,最终这个作为预期利益的标准。
《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这是解决停工损失争议的基本法律根据。索赔费用项目可分类为:
1.已完工程,
2.未完工程(半拉子工程),
3.已进场材料,
4.已支付材料/设备订金损失,
5.临建费用损失,
5.施工机械设备撤场费用,
6.施工人员撤场费用,
7.停工期间的人工费,
8.停工期产的机械租赁费,
9.停工期摊销材料租赁费,
10.已采购材料/设备的仓储保管费,
11.停工期间管理费,
12.履约保函手续费,
13.已按合同总价缴纳无法退回政府规费,
14.预期利润(有争议)。
以上内容是按合同理论上可索赔的费用内容,具体在操作过程中还要依据承包人的申请及提供证据材料来分析计算。在大部分项目案例中承包人虽然提供了资料,但未经现场监理或甲方确认而导致数量无法确定的案例比比皆是,或者资料没有关联性及关键支持所。承包人在事项刚开始发生时就要有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思维,毕竟纠纷处理中证据才是王道,没有证据再高明的律师和造价师也束手无策。
提醒一下,按《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规定项目经理直到合同终止(结算完成)才算完成项目经理职责,所以项目经理的费用依据此规范可算到结算完成;但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可安排到其他项目,只能算到业主通知离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