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的精髓,在于思维模型的锤炼和精进 (原创 知行达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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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在线答疑探讨 Admin 2023-09-27 08:18:26 756

专业化的精髓,在于思维模型的锤炼和精进

原创  知行达咨询

作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我们在成长的道路上,会听到各种场合不同的人们在不断的给我们强调专业化的重要性。专业化既是我们专业人员的立身之本,也是我们专业人员长久的谋生之道。

但是,什么是专业化呢?是我们具体在某个领域某个岗位做到很有成绩或者很有影响力,还是同样一件事情同样一个工作,我们做出来与他人相比有特色和不同的效果?

很多道理,最终还是需要回到实践中,通过我们自身的亲身经历去感受和领悟,这样才能让我们的认识更深刻。

就如近期我们团队负责的某工程造价鉴定项目,在进行鉴定意见书的内审时,内审人员提出了二个很有意思的小问题。

第一个小问题,是我们在鉴定意见书的表述中,对于鉴定过程中相关资料和函件的往来描述,有的地方使用“提交”,有的地方使用“提供”。内审人员提出,两个词虽然意思上没有多大区别,但是对阅读人的语感和感觉还是有微妙影响的。例如,“A提交B某某”,一般来讲这种表达方式,B是处于尊位,表达了AB的敬重和尊重;“A提供B某某”,一般来讲这种表达方式,虽然体现着BA处于平等地位,但是略带着A对某件事情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基于此,经过鉴定人员的反复阅读和语感体会后,确定了一个处理原则:由鉴定机构向委托人进行资料和函件反馈的,使用“提交”一词;由委托人向鉴定机构进行资料和函件传递的,使用“提供”一词。

第二个小问题,是我们在鉴定意见书中,对某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某项专业问题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时,我们先从专业理解的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在最后的总结回复意见中使用了如下的表述:“×××不予调整”。

内审人员提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纠纷案件,鉴定机构是处于严格独立的第三方,行使的是专业鉴定权,不能以鉴代审去行使审判权。以鉴代审在实务中其实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方式是具体的实质行为,另一种方式是抽象的思维本身。

“不予”属于带有严重的对事情定性和主观评价的审判思维用语,是不太适合鉴定人员使用的。作为鉴定人员,应该从客观中性的角度去阐述专业的意见,把“不予调整”修改为“不进行调整”,这样的表述就更为恰当和客观。因为“不进行调整”,其内涵是当下的意见是基于目前已有的资料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给出的回复,如果后期有其他资料或者新的事实出现,可以根据造价鉴定规范或者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新的资料和事实出具补充鉴定意见。而“不予调整”是属于审判性质的斩钉截铁型的判决结论,从形而上抽象思维角度出发,是不适合鉴定人员的思考模型和表述方式的。

20238月,朱兰春律师在山东济南给青年律师做了《像法官一样思考:法律思维的锻造与精进》的主题分享,对于专业化的理解,朱兰春律师从实务的角度提出了深刻的见解:

“我们律师业经常讲专业化,但什么才是真正的专业化呢?我们长期在某一个领域、长期做某一类案件,这就叫专业化吗?我认为,它只是专业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并不能够涵盖专业化的全部。

有一句话说得好,优秀的人学习思维模型,顶级优秀的人思考底层逻辑以我对中美两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最深层的东西一定是底层逻辑,就是法律思维超强、超常、超能,这才是专业化的精髓。

  超级法律思维是最底层的东西,有了最底层的骨架做支撑,不同领域的知识迁移会变得很容易,因为学习能力依赖于思维能力不管资深律师也好,还是青年律师也好,我认为这一点对大家有相当大的启发作用。我们对专业化的思考,从此会上一个台阶,进而发生质的转变。换言之,我们既要做好某一类案件,又要特别注重深入提炼更一般、更普适、更根本的法律思维能力。

朱兰春律师关于专业化的理解,不仅适用于青年律师,更适合我们广大的造价工程师们。正是由于我们造价工程师们平常不注重思维模型和底层思维的长期训练,导致我们在处理某些虽然是属于造价本职工作但是又超越造价工作本身的相关事项时,例如造价司法鉴定、工程索赔处理、造价争议解决等,就会觉得特别困难,或者无从下手甚至出现畏难情绪。一遇到新事物就退回到工程造价建模算量计价的传统狭义专业化的舒适圈,在我们造价工程师们保持日常专业工作舒适的同时,其实是失去了很多个人职业突破发展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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